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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共驻渝公开机关在监视和迫害中巍然屹立 抗战时期,国民党对中共设在其统治区的公开机关采取的一条方针是:既不得已容许其公开存在,却又千方百计地进行限制、防范甚至捣乱和破坏。中国共产党设在重庆的八路军办事处和新华日报馆就面临如此境况,无论是国民党军统还是中统,都对共产党这两个公开合法的机构采取了上述方针。  相似文献   
42.
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均一致认为未遂犯包括能犯与不能犯两种类型,即不能犯均属于未遂犯。但事实上,不能犯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成立未遂犯,但仍然存在例外情况,原有理论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修正。  相似文献   
43.
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均一致认为未遂犯包括能犯与不能犯两种类型,即不能犯均属于未遂犯。但事实上,不能犯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成立未遂犯,但仍然存在例外情况,原有理论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修正。  相似文献   
44.
本文通过对一起抢劫案件犯罪过程的分析,探讨对抢劫罪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三种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解与把握。  相似文献   
45.
2007年7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意见”),解决了实践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问题。此次制定的“两高意见”虽然不可能将实践中遇到的受贿形式全部包括,但将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主要问题都包括进来了。  相似文献   
46.
在我国,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之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必要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集团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都属于必要首要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可以分为必要首要分子和任意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可以按必要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和任意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的分类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7.
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了斗殴行为,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  相似文献   
48.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其焦点在于“造成重大损失”是判定既遂与未遂的条件或者是罪与非罪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但是“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也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侵害了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49.
许岳平 《法制与社会》2010,(26):71-71,81
当前,聚众斗殴案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随着上海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社会上聚众斗殴案件也时有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三家对该罪的主体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认识不一致,致使一部分该打击的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打击,不但放纵了犯罪,影响了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带来了不利影响。本文拟从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说开去,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究立法本意,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打击此类犯罪作简要探讨,以利于今后执法部门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50.
分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不但要考察盗窃行为本身的既遂与否,还要考察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但是不同类型的盗窃罪中,数额因素对盗窃罪既、未遂形态认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本文认为在认定盗窃罪的停止形态时应该在考虑数额因素的前提下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在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评价认识错误情形下数额较小的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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