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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等自贸区新制度、新政策存在被行为人利用进行走私犯罪的可能。走私犯罪属于行为犯,存在未遂形态。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应根据不同的走私方式加以分析,包括:采用虚假申报方式的走私犯罪、海关工作人员在抽查中查获的走私犯罪、利用区内自由运输政策进行走私犯罪、利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政策进行走私犯罪。  相似文献   
542.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单独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不再附加数额较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扒窃未得手的,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者具有严重情节时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定罪处罚。当对象为数额较大甚至较小的财物时,扒窃未遂的认定不能拘泥于数额的限制,应该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予以认定,不排除刑法但书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543.
我国现行刑法对准中止未有明文规定,但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将其按照犯罪中止予以同等评价。从准中止犯的理论可以看出,准中止犯无论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还是犯罪构成角度都应当依中止犯从宽处罚。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设立了准中止犯制度,为我国设立准中止制度提供了参考、借鉴,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关于准中止犯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544.
各国侵占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占犯罪,是以不法地取得不属于所有者占有的他人财物为内容的犯罪。由于其常见多发性及对财产所有权的严重危害性,而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明文规定。如日本、瑞士、巴西、泰国、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韩国、德国、法国、俄罗斯、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捷克斯格伐克、越南。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美国等国家的刑法中均明确规定对侵占犯罪予以惩治。而且有一些国家如日本、巴西、泰国、印度等国家的刑法中,还设立专章规定侵占犯罪。各国刑法对侵占犯罪的规定,既具有相当的共通性,又具有各自的特点。这些规定对中国侵占犯罪…  相似文献   
545.
共犯从属性说以正犯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来限定共犯的可罚性,其虽有利于彰显人权保障机能,却无法充分实现法益的保护机能;共犯独立性说以共犯行为本身来把握共犯的可罚性,其虽能充分保护法益,却不利于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我国学界所言的“教唆犯二重性说”,误解了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本旨,本质上并不是真正的共犯二重性说.韩德两国关于共犯的规定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本旨,并予以一定的折中,从而实现了人权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之间的有机协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的共犯二重性说.比较而言,德国的规定更为合理,值得借鉴与提倡.  相似文献   
546.
陆霄雁  张德元 《法制博览》2013,(1):179-180,178
关于犯罪未遂、共同犯罪问题在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列举王某与周某预谋盗窃本单位钱款,周某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王某盗得单位保险柜后将其藏匿于单位储藏室的盗窃案件,提出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以及王某与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对犯罪未得逞的立法规定及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对犯罪未得逞的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要件说三种不同观点进行论述,论证犯罪构成要件说的科学性。列举否定说、否定说观点,论证共同犯罪行为参与共谋即使未实行也构成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547.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强奸罪中轮奸的成立要件及其是否存在着既遂、未遂问题的观点不一。笔者试图通过一个案例来引出自己的观点,即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一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其本身不是单独罪名,故不存在既、未遂的提法,而是应以其轮奸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作为该款项成立的依据。同时,传统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完成形态只能是整体既遂或整体未遂,即既遂後不存在部分未遂或中止的可能。笔者认为,在特殊共同犯罪中,基于某种实行犯的行为的不可替代性,故仍应存在部分个体未遂或中止的可能,这是对普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体负责”这一原则的必要例外与补充。  相似文献   
548.
论财产犯罪未遂的定罪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总则的未遂规定和分则的数额规定,对以数额较大财物为对象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对象的未遂应当以犯罪论。对其处罚可以比照同等数额情况下的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与财产犯罪未遂相关的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定罪处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549.
目的犯的目的与犯罪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犯的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并不需要有与之对应的客观行为。在目的犯中,这种目的与犯罪形态有一定的影响。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是否对特定目的有所“明知”是认定共犯的关键。而在既遂未遂的判断上,并不以该目的的实现为标准。为了目的的实现,进而实施其他行为,则有存在牵连犯的可能。  相似文献   
550.
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一样,具有相同性质的法益侵害特征,它们都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且区分的标准不应该有本质上的差异。转化型抢劫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性质的转化,不能把转化型抢劫的“着手实行”提前到转化前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同样是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后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其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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