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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在城乡变迁的背景下,村规民约在适用主体、作用领域、价值取向、约束手段上都呈现出新的特点,但也存在着角色和功能不清、没有充分体现村民集体意志、形式和内容缺乏规范性、部分内容存在滞后性、权威性不高、滥用“多数人同意”原则、缺少合法性审查的有效机制等问题。要充分重视村规民约的意义和价值,依法明确村规民约的地位、效力和作用范围,严格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程序,完善村规民约的备案、修改和审查核准机制,依法对村民自治的范围予以合理限定,培育村民的民主精神、公民理念和法治意识.这样村规民约才能真正实现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成为基层民主治理的成功实践。  相似文献   
112.
28年前,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的85位农民,选举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揭开了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全新一页。合寨村位于宜州市、忻城县、柳江县三市(县)交界处的大石山区。1980年,和那时中国的大多数农村一样,当地已开始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随着分田到户,原先生产队的凝聚力和  相似文献   
113.
张泽想 《中外法学》1992,(4):29-30,28
<正> 村规民约是农村村民共同制定的一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规范,是法律在农村的一种补充手段。目前我国农村村规民约的制定、执行还存在着许多正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违法。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的违法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 村规民约根据基层政府的要求制定。很多地方的村规民约不是根据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制定的,而是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制定的,使村规民约成为一种不为群众所拥护的  相似文献   
114.
一边是高耸秀美的山峰,一边是深不可测的峡谷,面前是一个比一个陡急的弯道……车在山腰间穿行,在苍郁山峦间经历了百转千回后,眼前豁然开朗,一个精致小巧的美丽县城映入眼帘,这就是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阳春三月,本刊记者走进了广西金秀,了解了金秀瑶族和他们的调解文化。石牌上刻下村规民约在金秀镇入口处,立有一块"大瑶山团结公约"石牌,石牌上所刻的"团结公约"是1951年在中央访问团的帮助下,由瑶山各族人民共同立制。"团结公约"取消了瑶族各支  相似文献   
115.
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也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相似文献   
116.
台江县是全国最集中的苗族聚居县,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较好地保留了原始苗族习惯法文化。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桥崇拜规范、牯脏节规范、婚姻习惯法规范以及神判制度等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控制作用。由于国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很多苗族习惯法规范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代替传统上的寨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117.
以民族、宗族、村落等为基础形成的民间法中,一些涉及林木保护的宗法族规、乡规民约和民族习惯法长期以来游离于国家法之外,却填补了国家法在森林资源保护领域的空白,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有效进行社会控制和维护乡土村落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生态治理现代化语境下,民间法对构建中国特色生态治理法律体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将林木保护民间法引入生态环境治理领域,能够弥合国家法治精神与地方性知识间的内在张力,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中体系的制度供给。  相似文献   
118.
法治湖南的内涵涵括国家法与民间法两个层面的法治化,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规约,具有民间法意义上的软法特质,村规民约法治化是法治湖南的必然要求。当前湖南村规民约存在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形,同时存在制定程序不规范和执行力有限等问题,建议严格依据法律和政策修订,确保村规民约自治性质,突出湖南地方民族特色,同时加大村规民约的程序保障,增强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119.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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