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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央决定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增强了基层民主,最大限度地吸纳了乡村精英参与村务管理。通过探索乡村治理法治化,以村规民约的形式为乡村治理提供制度支持,可以解决许多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平衡了行政权力与乡村自治之间的关系。现今在广大乡村地区,众多治理问题凸显,村民自治章程缺乏、村规民约零碎不全,都导致了乡村的治理无“据”可依。对乡村治理者没有明确的法制上的约束,若是治理者缺乏法治意识,治理就容易演变成个人意志的专断行为。除此之外,实行法治化治理,约束村民的日常行为,改变往常不良行为模式,自然会产生一些抵触的力量。面对这些问题,可通过探索制度的建设及其运行,推动乡村治理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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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也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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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高耸秀美的山峰,一边是深不可测的峡谷,面前是一个比一个陡急的弯道……车在山腰间穿行,在苍郁山峦间经历了百转千回后,眼前豁然开朗,一个精致小巧的美丽县城映入眼帘,这就是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阳春三月,本刊记者走进了广西金秀,了解了金秀瑶族和他们的调解文化。石牌上刻下村规民约在金秀镇入口处,立有一块"大瑶山团结公约"石牌,石牌上所刻的"团结公约"是1951年在中央访问团的帮助下,由瑶山各族人民共同立制。"团结公约"取消了瑶族各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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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鑫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1,13(6):32-33,41
冲突表现为三种情形 :国家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村规民约予以禁止 ;国家法律保障的权利 ,在村规民约里被剥夺 ;国家法律予以界定的行为 ,在村规民约中也有界定 ,但内容不一致。冲突的根源为 ,乡村同时存在法律所承载的国家权力和村规民约所承载的村庄治权。另外由于一些地方法律供给不足 ,村民更倾向求助村规民约。协调两者的冲突有三条路径 :界定之路、融通之路和解放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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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曾经是—个与城市遥相呼应的诗意的所在。但是,现在有些来自乡村的信息,却让人感觉陌生而遥远,有些不伦不类的感觉:浙江台州市小板桥村规定“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重庆大足县某村村规中有“不是处女不分地”的条款。而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的《村规民约》却像一本“罚款指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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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体现的“村庄治权”或者“内生的公共权力”既没有得到现行法律的确认,也没有被现行法律所否定。解决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路径有三:一是走界定之路;二是走融通之路;三是走解放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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