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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从台湾回来。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事故,台湾各界反应很大,无论民间组织、专业人士还是普通百姓都在讨论。说句不是很中肯的话,福岛核电站事故实际上是日本交学费,周边地区在学习。如果浪费了这个机会,实在是可惜、可悲、可怕。近日报纸把世界上已有的、在建的、筹建的核电站都标出来,可以看到,很多核电站都建于低纬度。过去总认为核电站建在海边最安全,但福岛核电站恰恰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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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的那个春季,日本东太平洋海域的宁静被打破。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大地震。地震又引发海啸,共造成约1.6万人遇难、2533人失踪。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东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下属的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4号机组不同程度受损,其中3个机组发生堆芯熔毁,最终形成灾难性的辐射泄漏事故。这是自1986年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以来,人类面临的最严重的核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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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报(英文版)》2016,(7):1-16
正January 20162016年1月前言原子的发现和核能的开发利用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极大增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核能发展伴随着核安全风险和挑战。人类要更好利用核能、实现更大发展,必须创新核技术、确保核安全、做好核应急。核安全是核能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核应急是核能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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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于1955年正式公布《原子能基本法》后,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民用核能法律体系,却以福岛核事故为转折点暴露了诸多问题。此后日本根据多重防护理论进行构建,以新建立的原子能规制委员会为核心,依托民用核能损害赔偿为主的民事诉讼与定期检查许可证交付为主的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辅之以《电气事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的民用核能特别会计准则制度,建立起了一套以理论建构、制度架构、司法实践为主,财务会计制度等为辅的日本特色民用核能法律制度体系。鉴于我国推进一带一路进程中民用核能合作高速发展以及《核安全法》问世,民用核能法律制度亟需受到高度重视。日本民用核能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理论、新框架及创新内容,为中国民用核能发展提供了在决策机制、透明度设计等方面多层次、宽领域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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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辐射事故造成包括森林、海洋、湖泊、地下水等的环境损害,其中,有些是私人受到了损害,有些是社会受到了损害。这些损害应该如何赔偿?特别是自然资源价值的赔偿是问题的难点所在,比如自然资源之森林,交换价值的赔偿应归属于所有人,其非使用价值则应归属于公众。因此,非使用价值则应赔偿给公众。但是,如何归属呢?对此,宜采用公益信托理念,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作为受托人,为了社会整体享有利益,请求赔偿。而赔偿方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有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两种,一般计算出的环境价值减少部分低于恢复原状的费用,但如果能准确计算出全部自然资源价值,环境价值减少部分与恢复原状的费用基本上相同。因此,公益受托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适于该情形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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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事故重创日本,荼毒生灵,污染世界。中国应将民间索赔与政府索赔有机结合起来,依据日本核损害赔偿法与相关国际法向日本索赔。中国受损者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获得赔偿取决于日本法对"核损害"的界定和对核损害赔偿限额的规定,以及地震、海啸能否使东京电力公司免责等因素。按目前日本国内核损害赔偿制度,福岛核事故导致的巨额赔偿难以实现,还需依靠日本政府和国际社会提供额外资助。前车之鉴,中国在大力发展核电的同时,应技术革新、严加管理,尽快出台原子能法,不断完善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考虑适时加入核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以分散巨额核损害赔偿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