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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显兵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7-30
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不确定利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是判断利益正当与否的法律依据.学界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取消说和保留说的分歧,但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限制了行贿罪的成立范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价值,有利于集中司法资源治理受贿犯罪,因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不宜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相似文献
663.
《刑法》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笔者谈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与大家研讨。 相似文献
664.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奖式有奖销售运用适当 ,可以起到活跃市场 ,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 ;运用不当 ,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具体界定、在对不正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及处罚制度等问题阐述的基础上 ,明确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665.
尹筝 《党员生活(武汉)》2006,(7):1-1
每天入夜以后,打开电视机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当庄严的音乐响起,“永远的丰碑”出现,人们的神色便凝重起来。那简短的生平、英秀的事迹、壮烈的牺牲,勾画出一个又一个大无畏的共产党人形象,令人景仰和怀念。我们正是在这种氛围中,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 相似文献
666.
667.
《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类认为是非法利益;第二类认为是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第三类认为是非法利益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确定利益;第四类认为是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违背职务上要求的利益①。从此四类观点分析,非法利益是公认的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益”,分歧在于“不应当得到的利益”、“不确定的利益”、“违背职务要求的利益”,这是从不同角度所作的分类。笔者以为利益无论如何分类,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才能取得,并且刑法是通过评价人的行为即取得利益的方式手段来对不同种类的利益加以评价。笔者从获取利益的方式手段上将利益分为如下三类,便于从刑法的角度讨论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盆。 相似文献
668.
杨俊锋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8(1):60-64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言,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相对人个人自由方面都有较大的进步。然而,这部法律也并非臻于至善。其中有几个突出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修改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670.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的含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未能解决的难题。本文拟就该罪客观行为中有争议的问题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