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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182.
依据公安部通知选编的公安机关指导性案例具有分级选编、逐级下发的地域性,不公开发布的内部性,发布数量的固定性,效力的非强制性,发布周期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其注重对案例定性的指导,以取证指引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相似案件组成并列举不同观点分析。当前的公安机关指导性案例无法解决裁量权带来的执法问题,选编案例滞后、选编种类模糊,可能异变为一种行政任务而无实际效力,基层民警也缺少学习的精力和时间。欲摆脱此发展困境,应取消选编案例的硬性指标规定,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扩展选编主体、区分下发主体,赋予指导性案例公开性,及时更新案例,汇总反馈应用情况,组织民警学习使用。  相似文献   
183.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两法衔接的若干反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是此次新修《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对于此问题的认识,应当首先肯定其中两法衔接内容在及时性、实用性以及未来修法的指导性等方面的进步意义。但与此同时也不应忽视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即两法衔接在立法理念上可能稍显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立法技术上稍显构建框架性有余、面向精细化不足。具体而言,存在立法的不协调、不一致及立法中的相对缺失等问题。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更加强调双向衔接,重新构建强制措施衔接机制,更加强调检察机关的制约作用,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内容以及逐步建立律师在调查问题中的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184.
185.
《中国审判》2020,(7):1-1
伟大成就载入史册,宝贵经验昭示未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这次全会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  相似文献   
186.
学界通常认为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是侦查中心主义的典型特征,应当直接予以废除。庭审阶段补侦的运行必须要考虑该制度运行的现实环境,允许庭审补侦在一审中开启程序倒流,而在上诉审中予以限定。案件一旦上诉到二审,检察机关必须以同被追诉人一样的平等主体身份申请证据调查。在侦查期间、司法考核制度、侦查主体地位未能明确限定前,刑事审查起诉制度和刑事庭前会议未能发挥实质功效前,刑事一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存在客观合理性。从长远来看废除庭审补充侦查制度是应有之义,但目前一审保留能够满足刑事司法当下真相发现与人权保障的需要,价值妥协符合控辩失衡的现状与渐进式改革的理念。  相似文献   
187.
"审判中心主义"是对传统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深刻变革,其强调法庭庭审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2015年10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灼昊一案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清晰的诠释了"审判中心主义"带来的变化,法庭对证据的审查采信不再严重依赖侦查机关,控辩双方的质证更为充分与激烈,警察出庭取代以往的书面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口供被严格排除,疑罪从无原则得到真实履行。以侦查讯问而论,若要使得口供在庭审中获得采信、不被排除,就要求侦查讯问必须合法与规范,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程序意识与法治观念。  相似文献   
188.
"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和基础是庭审实质化,实现从"粗放型庭审"到"精细型庭审"的转变,而庭审实质化则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充分对抗,为此需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建构一支足够与控方抗衡的力量,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需要转变视角,将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理论引入到刑事诉讼中,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弥补控辩双方之间失衡的力量。为了防止法官滥用释明权,威胁法官的中立性,有必要从释明的范围、释明适用的阶段、释明的方法、释明的界限以及释明的责任等方面对法官释明权进行一定的规制,此外,可以尝试通过案例指导逐步构建完整的刑事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   
189.
杨敏 《山东审判》2015,(1):114-116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来,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民事审理、裁判的目的是什么?有时认为是通过严肃的裁判解决矛盾与纷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时觉得是通过法官的说情、说法、说理,努力让当事人握手言和。而对下面这起案件的处理,更引发了笔者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简要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往来,乙公司的业务员张波曾代理本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2013年6月张波的妻子李莉(非乙公司工作人  相似文献   
190.
囿于结案率的要求,许多一线办案法官每年年底都在超负荷地工作。这固然与当前许多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有关,但也与一些法官"前松后紧"的办案习惯不无关系。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案件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的4种情形,法院就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登记立案。这既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法院的法定职责所在。客观来讲,以年底结案率来考评审判绩效并不符合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因为诉讼程序的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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