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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且渎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相互出现,对其并罚还是单罚,却一直没有定论,这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查办该类案件。在理论上各种学者的观点和认识也并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判例也存在不同,如何解决受贿型渎职犯罪,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刑法相关原则,法益保护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该类犯罪中的定位三方面法理分析,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应当认定为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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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当如何开展说理工作,对于增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指导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及过程2010年高检院出台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 相似文献
984.
总体而言,中国与东盟其他成员国都有和平共处的意愿,希望将南海问题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截至4月23日,中菲船只黄岩岛对峙进入第13天。20日,"德尔毕拉尔"号军舰及其他部分船只因"工作已经完成"而离开黄岩岛海域;22日下午,中国渔政310船和中国海监84船也离开黄岩岛海域。至此,仍有菲律宾的"埃德萨"号海岸警卫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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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
987.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裁判尺度的差异就体现在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差异上。可以说,一旦联系到丰富的个案,尤其是边缘性案例,很多关于合同效力的理论都失去了其解释力。刘贵祥同志在《合同效力研究》一书中,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致力于探讨合同效力中较为常见、极具理论难度因而也是极富理论挑战性的问题,需要有相当的学术勇气和理论品味,体现了其对民商事审判的一种关怀和担当,弥足珍贵,应值得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988.
989.
[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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