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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近年来,随着微博等新兴媒介的产生和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曝光于人们的视野之中.面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血淋淋的案例,我们为之心痛、震惊.为被害者的遭遇同情心痛,也为施暴者的残暴行径感到震惊.在我们眼里,施暴者不过还是个孩子,可孩子为什么会与施暴者联系到了一起,这不禁引起我们的反思. 相似文献
102.
对破坏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行为,要把预防和查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认真落实对破坏选举行为的防控措施。选举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对制裁破坏选举行为进行了规定。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初,Z省90个县(市、区)、943个乡镇进行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查处了57件破坏选举的行为。现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与2006年下半年至2007 相似文献
103.
唐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44-151
对政府等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存在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如果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可能有碍公法人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损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如若不能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会导致私权无法实现,有损司法权威。因而,为平衡私权之实现与公益之维护,对政府等公法人的执行须遵循必要的限度,给予其“规则礼遇”。对公法人财产的执行,以不影响公务推行为限度;对公法人执行程序的适用,应以维护其良好的信用和权威为保障;对公法人执行措施的适用,应考虑其依法行政的特殊主体地位和有序、高效推行公务,履行公务的履职要求,应限制适用间接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104.
为有效预防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将之纳入刑法调整的对象是必要的。因此,应将谁作为调整对象就成为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有的观点从法人刑事责任、人工智能的道义性等角度出发,主张将人工智能及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人工智能是以运算逻辑与数据为核心的计算机程序,不具有道义性,与由具备道义选择能力的个人组成的法人也存在本质区别,而且将人工智能或者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但可能导致人工智能行为的滥用,而且会使现有刑罚体系失效。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有效预防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立法机关应将研发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规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通过采纳严格责任、明确义务边界等立法措施,避免对技术进步造成障碍。 相似文献
105.
刘旭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7(2)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会淡化人类驾驶者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作用,自动驾驶系统将取代自然人直接控制车辆运行。驾驶主体的更替不会消除交通运输领域的刑事风险,传统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已经不再直接参与道路安全风险的制造,厘清交通肇事发生后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刑法应对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当务之急。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机理虽然体现了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自动驾驶系统终究不是生命体,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的本质属于产品,交通肇事发生后,应分别考察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者、生产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而追究研发者、生产者的缺陷产品刑事责任以及所有者、使用者的监督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1)
正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107.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的规定,介绍了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道路交通类犯罪”的规定,梳理了国外关于此类犯罪法律规定的特点,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8.
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种精神病.被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者,受所患疾病的影响,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严重受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09.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