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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当局在海难救助中的多种救助行为,存在判断其救助报酬请求权的三种划分原则:以职责内外进行划分的原则、以行为性质进行划分的原则以及统一法的方式.相对而言,以职责内外进行划分的原则建立在海难救助报酬“自愿性”要件基础之上,与现有海商法理论相符,更值得赞同.公共当局在我国法上被称为主管机关,关于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并未从实质上解决问题,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做法,其所采取的一刀切方式,与海商法的基本理论与长久以来所形成的既定规则相悖.对此,一方面应对《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另一方面应统一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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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Salvage、Salvage at Sea or Maritime Salvage),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的特有的法律制度,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过不少与海难救助有关的惯例和立法,其中影响最大的有1910年制定的《关于统一海难救助和援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以下分别简称:“10年救助公约”和“89年救助公约”)。通过这两公约,关于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救助各方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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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概念比较法与历史分析的方法探讨纯救助的法律性质,结合民法理论中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准契约"等相关制度,对纯救助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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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舰实施的海难救助依其是否属于军舰职责可以分为两大类.通过梳理军靓实施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明确军舰实施职责范围外的海难救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享有报酬请求权.军舰可以请求报酬的情形主要有路过、应召和非用于军事目的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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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险中船舶的一项重要制度,遇难船舶所有人需要对成功实施救助的船东、船长和船员给予一定的报酬。根据实施救助行为当事人的数量,救助行为可以分为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的分配和共同救助人之间的分配。我国海商法对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这对我国海难救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完善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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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海商法》虽对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未明确加以规定,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采默示态度.本文以“南宝石”轮救助案为例,对我国现行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立法缺陷,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上不兼容、标的适用范围过窄等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海商法》有关条款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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