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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3,(1):21-28
前科制度的存在及互联网时代信息快速传播的特点,使得犯罪记录所带来的标签化效应伴随犯罪人终生,“社会排斥”功能如影随形,出现“犯罪标签泛化”“轻罪不轻”现象,与惩戒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相悖。建议从适用范围、行使方式、适用条件等方面探索建立轻罪微罪的附条件前科记录封存制度,并逐步探索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以“去标签化”降低轻微犯罪刑事处罚的溢出效应。 相似文献
282.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与马克思经典作家的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反差,如何看待这一理论上的“背反”,这就需要我们重新思考和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的私营经济。 相似文献
283.
中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但“刑罚体量轻而附随后果苛重”的倒挂现象阻碍着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犯罪附随后果由规范性附随后果和非规范性附随后果组成。目前,犯罪附随后果在功能上已然演变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惩罚,造成这一异化现象的原因是犯罪附随后果载体庞大复杂、与所犯之罪缺乏实质关联以及失信惩戒被滥用。因此,单凭仅针对规范性附随后果的前科消灭无法解决成因复杂、载体多样的犯罪附随后果,况且不利法律地位的消灭并不等于权利和名誉复归至圆满状态;对此,还需要构建复权制度与前科消灭一同化解规范性评价。至于非规范性评价,应当从根源上杜绝犯罪记录在社会层面的传播,具体对策为扩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引入“社会保证人机制”恢复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信用。 相似文献
284.
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285.
我国现行前科制度具有多层级、跨领域、起点低、期限长、影响广等特征,在轻罪治理体系下面临正当性危机。目前我国学界对前科制度有两种改造方案:前科消灭模式和资格刑模式。我国前科制度具有强化威慑、补足报应、防卫社会、价值引领等多种功能,难以为资格刑所完全取代,前科消灭模式更为可取。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衡平,前科消灭可以先行适用于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较轻的危险犯、帮助型犯罪和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过失犯、入学就业等受到影响的过失犯家庭成员。为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应建立配套机制:在程序上区分非犯罪化行为和其他前科类型分别适用申请消灭和法定消灭;建立规范化、智能化的犯罪记录和查询制度,出台《前科限制就业范围指南》,赋予前科消灭者隐私保护权。 相似文献
286.
随着我国刑事立法轻罪化趋势渐显,对轻罪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治理亟待探赜。通过对轻罪及犯罪附随后果整体观的把握,轻罪的界定应当采取法定刑标准,犯罪附随后果作为行为人因其犯罪所附加的不良后果,应当归入保安处分的范畴。犯罪附随后果对我国刑事立法转向“严而不厉”、轻罪化具有阻碍作用,同时严重侵害了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轻罪犯罪附随后果具有促进犯罪人改造与弥合信任危机的功用,因而应当对其予以肃正。因此,应当坚持刑法规范说,将犯罪附随后果纳入刑法规范中,并在我国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287.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决定了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对策也应该具有其特殊性。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梳理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分析,针对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立法的缺憾,提出了应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行性对策。 相似文献
288.
孙玉太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2):154-156
陈平、周勃都是秦末汉初刘邦集团的重要成员,为推翻秦朝、建立汉朝立下卓越功勋。早年,周勃曾诬陈平“盗嫂受金”,陈平不以为忤。刘邦去世之后,吕后用事,陈平、周勃捐弃前嫌,精诚团结,力撑危局,终于乘吕后去世之机,一举诛灭吕氏外戚势力,拥立文帝,共同维护了汉初统一局面,演绎了一幕汉代的“将相和”活剧。 相似文献
289.
论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狱人保护,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我国目前出狱人保护工作的实践是:以国家力量为主导,多机构负责;以安置帮教工作为主要内容;民间参与话程度不够。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法》和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出狱人保护的管理工作,并且从民间吸收大量的志愿者,还有就是充实保护内容,这其中最根本的就是设立刑法中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290.
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对我国前科终身制法律规定的检讨犯罪前科作为一个学理上的词汇,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规定。关于前科之定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前科,是由于法院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刑罚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一定期间内的一种法律地位。"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前科是指曾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被宣告犯有罪行可以是人民法院进行的,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至于被宣告犯有何种罪行或者被判有何种刑罚及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