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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专利独占许可的法律属性,决定着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内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以及许可合同外部关系中所有类型第三人将要面临的风险负担。中国学界中主张专利独占许可对世效力的新兴学说正在逐渐动摇并改变传统债权说长久以来的通说地位,进而引发专利权变动规则中本应避免的错乱。新兴学说的具体论证路径或不当移动了传统民法概念的边界,或不当效仿有体物的财产权体系,或者过度依赖利益平衡理念的可靠性。新兴学说有待改善的论证方式及其在逻辑起点所依赖的知识产权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忽视了专利权作为民事财产性权利所固有的物债二元的基本架构,应当予以修正。也正因如此,专利独占被许可人必须重返其合同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12.
我国在建立物权公示制度这一重大问题上,既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立法,也要对以往体制下形成的各种规范进行整理与总结,还必须考虑本土社会的历史与民众的现实生活。本文提出,我国应尊重包括习惯权利在内的各种现存社会规范,建立不动产物权的分类公示制度,使物权法这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与遵从。  相似文献   
113.
陆璐 《法制博览》2023,(7):88-90
在“三免一减一补”的政策背景下,企业破产制度愈发重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关注破产相关税收问题,使得国内企业破产清算中不同类型债权偿还顺序的明确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研究工作。目前,为有效保护国家税收发展和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担保利益,破产涉税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进而努力协调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和破产制度,保障国内各个企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4.
吴向红 《法学》2006,(1):53-64
对中国法律传统中的遗失物制度细致分析表明:与通常的看法相反,古代遗失物制度既非以《周礼》为原型,亦非呈现某种波浪式的摇摆,却很符合直线———断裂的范式。支配着古人遗失物制度立法思想的是一个高度稳定的观念层:其核心是“失物返还”和“拾遗近盗”,对前者信心的崩溃则带来了明清律遗失物制度的戏剧性转折。理解古代遗失物制度的关键是“道不拾遗”的隐喻,正是这个神话,使古人把遗失物问题政治化了。从根本上说,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立法动机是维持秩序而非确立权利(物权)。在奇迹般的大化之境的背后,则是对全能全知的政治权力的渴望和信仰。  相似文献   
115.
于海涌 《法学》2006,(2):67-74
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设计充分维护了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有所不足。不过,通过不动产留置权、解除诉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强制公示制度、相对效力原则以及登记员责任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在总体上最终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基本上维护了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中国的物权立法中,我们不仅要考虑登记对抗主义具有便于统一登记效力、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等方面的优势,对其制度设计的缺点也不能忽视。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优先权制度的缺位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名义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的错位将为交易秩序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在物权立法中不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16.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对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涛 《法学论坛》2006,21(2):68-75
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于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因为过分的干预而影响土地的利用效率,干预的形式主要应该是对土地规划的严格执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中缺乏土地下级所有权这样一个中间环节,影响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117.
张翔 《法商研究》2006,23(2):57-63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以担保为目的的让与交易,其担保机制系来自于担保财产与担保人责任财产之间的分离。物权法典对这种交易的特别规制,本质是强调当事人的担保目的,以控制其交易风险,并部分地阻却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然而,物权法典对于这种交易风险的阻却,需要以担保意思之公示作为操作的平台。或是由于让与担保交易的公示困境,或是由于既有公示制度的存在,使得这个制定法的操作平台无法建立或者无须建立。因此,让与担保交易的存在与实现,是在民法的一般规则下进行的,而不以物权法法典的特殊规定为条件,当事人的担保意思也不应提升到制定法层面,而应在个案中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18.
李延荣 《法学家》2006,(3):103-108
本文通过对空间利用权之概念、特征、性质及其存在条件的分析探讨了空间利用权与空间权之区别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针对我国有关立法的现状,提出我国物权法对核心物权土地权利的规定应考虑未来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9.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120.
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通过经济结构变动、调整和优化,在市场配置的基础上充分促进劳动力流动,让低效率部门劳动力充分向高效率部门流动,从而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增长。因此,理论上两部门结构性效率差异模型分析了高效率部门和低效率部门之间劳动力流动对于激发劳动者积极性、提升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使用1978-2017年城乡结构、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区域结构等年度时间序列数据,分析各自对于劳动生产率变动的影响。计量结果表明,在各种结构性变动因素影响劳动生产率的作用中,按照大小顺序依次是城市化、区域经济适度均衡并允许有条件区域加快发展、市场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因此,要通过有效促进城镇化、发达区域经济适度领先发展、市场化和产业结构高度化,来提高劳动生产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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