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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长期以来,农村宅基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一直占据首位。传统的观念使人们对宅基使用权的审批与登记、登记簿与宅基证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原告的诉求与事实和理由脱节;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受理容易出现偏差、实体审理超范围审查,加之行政诉讼裁判方式的设置不尽完善,导致司法审查的整体效果欠佳。物权法在第二章专节规定的不动产登记 相似文献
902.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为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的解决提供体系化的操作技术,其功能若真正发挥,就必须不断提高回应本国实践的能力。其中较为可行的途径是将其与部门法规范相结合,并最终落实到具体法条的解释与个案纠纷的解决中。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发现通过文义解释并不能得到唯一的结论,因此必须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利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之加以审视,方能确定第202条的规范意旨,即抵押期间届满、抵押权消灭。但还须进一步以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对此予以检验,以求综合考虑、全面把握及互相印证。 相似文献
903.
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 ,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 ,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 ,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 ,这是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 ,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 ,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物权法之区分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04.
所谓永佃权,是永佃权人支付佃租,长期或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之物权。明清之际各地对于永佃权有不同的提法,如田皮、田面、田根、大苗、小苗等。演变到极盛时期,不但使佃户合法享有了对耕地的永久使用权,而且这种权利可以转让、买卖、遗赠或典质。换言之,使原来的土地产权割裂,继而出现了"一田二主"现象。把同一地块分成上下两层,上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田根、田骨等)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形成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二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是一个独立的物权。上地、底地的所有人,各自处分其土地时,互相是没有任何牵制 相似文献
905.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物权法》亦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金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物权法》第189条是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受到该条保护之买受人的条件缺少具体性规定,以至导致法律适用之困难。对其不足,应在合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06.
邓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世界各国对土地的利用从地表向地下和地上空间延伸.空间权制度得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空间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立体空间上分别设立,这是我国关于空间权的突破性规定. 相似文献
907.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确定该条的罪名时,应按罪名的判定和罪名的取定两个层次进行。在罪名的判定上,应以犯罪构成为依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从犯罪构成角度属于同一罪名。在罪名的取定上,罪名取定的直接根据是刑法的基本罪状,《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应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似文献
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9):3-6
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909.
910.
在罗马法中,有两种特殊的土地租赁权演化为物权:永佃权与地上权。现代民法延续了土地租赁权物权化的进程,各国的民事立法普遍强化包括土地租赁权在内的不动产租赁权的效力。我国民法应该顺应这个趋势,把土地租赁权明确地纳入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