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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高圣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14-24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典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
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
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
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
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902.
903.
904.
李国强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5):26-37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土地经营权:一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设立的去除身份属性的次级用益物权,另一种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但无身份属性的农地用益物权。从设立规则看,两种权利所依据的权利来源虽不同,但都是直接支配农用地的权利。《民法典》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条件,只在第342条规定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的条件,再流转的限制条件会影响到物权变动的后果。两种土地经营权设定的担保物权均属于抵押权,公示的效力分别为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 相似文献
905.
906.
张紫东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
数千年来,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一直都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所在。随着近几年中央陆续出台的几个“一号文件”,“三农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问题成为了国家农业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为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完善,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将改革目光投向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改革上,并且2014年发布的“一号文件”,强调农业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以及继续将农业视为经济根本的重要性。同时,首次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离”这一概念。本文主要通过理论上的分析,结合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现状,对“三权分离”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解读和探究。 相似文献
907.
908.
909.
商业特许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商业模式,信息披露有助保障被特许人权利、政府监管的实施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是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重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主体应限定为特许人,同时针对区域特许人的双重身份予以特别规制。商业特许经营初始信息披露应合理设置时间基准点,后续信息披露应明确及时标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易解的标准,披露的法定内容应适当扩张,并建立平衡利益关系的豁免制度。针对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规定被特许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以及特许人对于第三人受此误导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10.
【裁判要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纠纷案件予以受理。■案号一审:(2010)巴民初字第3186号二审:(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500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