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64篇 |
免费 | 33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1篇 |
工人农民 | 2篇 |
世界政治 | 9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40篇 |
法律 | 276篇 |
中国共产党 | 17篇 |
中国政治 | 78篇 |
政治理论 | 20篇 |
综合类 | 44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1篇 |
2023年 | 27篇 |
2022年 | 44篇 |
2021年 | 24篇 |
2020年 | 4篇 |
2019年 | 8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5篇 |
2016年 | 8篇 |
2015年 | 14篇 |
2014年 | 24篇 |
2013年 | 19篇 |
2012年 | 22篇 |
2011年 | 31篇 |
2010年 | 24篇 |
2009年 | 27篇 |
2008年 | 36篇 |
2007年 | 34篇 |
2006年 | 20篇 |
2005年 | 15篇 |
2004年 | 19篇 |
2003年 | 17篇 |
2002年 | 23篇 |
2001年 | 9篇 |
2000年 | 9篇 |
1999年 | 1篇 |
1998年 | 2篇 |
1994年 | 3篇 |
1990年 | 5篇 |
1987年 | 1篇 |
1983年 | 3篇 |
1982年 | 1篇 |
1981年 | 3篇 |
197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9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43 毫秒
431.
《加苏瓦王公告碑》是缅甸蒲甘王朝后期一块重要的碑铭。该碑铭中有很大一部分篇幅是对偷盗者刑罚方式的规定和描述,通过与原始佛教经典和《摩奴法典》中相关部分的比较,既可以看到它对原始佛教经典中地狱刑罚方式的借鉴,也可以看到《摩奴法典》与《加苏瓦王公告碑》中刑罚规定具有一脉相承之处。 相似文献
432.
433.
对传统儒学与犹太文化进行比较研究,就会发现犹太文化充满宗教与他律色彩,而儒学基调则偏向人本主义与自律,受双方文化形态影响,中犹传统"利义"之辩下的商业观及行为准则各具特色。中国传统商道带有浓厚的儒商色彩,亦儒亦商、由贾入儒;而犹太商道则蕴涵着流散史的烙印以及对上帝契约的尊崇。 相似文献
434.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唐代的立法者继承了历代封建社会法典编纂上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这一传统,以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为指导,承袭了自汉代以来礼律融合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它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唐律的影响无论是当时,还是后世,立法者及有关学者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相似文献
435.
哈萨克汗国时期哈萨克族做为一个独立的民族出现在中亚的历史舞台,随着哈萨克汗国政治、经济、文化日益成熟.这一时期颁布的一系列具有哈萨克游牧汗国特色的法典为哈萨克汗国的巩固和繁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些法典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哈萨克族做为草原游牧民族在日常生计、生产、生活中特色,对后期哈萨克族的统一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436.
基督教锡安主义的发展适时地弥补了冷战后期及后冷战时期犹太院外集团对美国的以色列政策乃至整个中东政策游说能力的弱化。美国犹太群体对基督教锡安主义的态度经历了从排斥到逐渐接受的过程,这与美国犹太群体内部的分化及日渐保守化的趋向密不可分。基督教锡安主义者对美国的以色列政策的影响在小布什政府时期表现得最为突出。随着小布什政府后期新保守主义者的失势,基督教锡安主义对这一领域的影响也有所减弱。 相似文献
437.
438.
法典化背景下需要深入发掘税收法定的正当性基础、合理确定法定的程度要求,并探索恰当的规范表达方式。从权利视角看,税收法定彰显了保护财产权、落实人民主权、全面促进人权的显性正当性基础;从效率视角看,税收法定具有降低税收协商成本、提高税法遵从、促进信息真实而充分传递的隐性正当性基础。严格法定理论存在不足,税收法定应当向差异法定转变,以税收法定续变论作为理论新形态,具体可结合税收的功能因素、涉外因素、基本税收制度属性、课税对象同质性情况等确定课税要素的法定程度。税法典中税收法定的规范表达应采取“课税要素+文件位阶”的形式。具体而言,总则部分的表达方式为规定应由狭义法律规定的共同性课税要素的类型,并为分则相关授权规定保留恰当接口;分则部分的表达方式为规定应由狭义法律规定的共同性课税要素的具体内容,并视情况授权明确其他课税要素具体由何种位阶的文件规定。 相似文献
439.
十九世纪上半叶正是欧洲大陆盛行历史法学之时,而英国的历史法学因为梅因的《古代法》之问世,在欧洲大陆隔岸的英伦半岛上一枝独秀,并且发扬到整个世界为历史法学在19世纪的下半叶传递薪火、生生不息。其法律进化论思想和法典编撰心结尤其令人称颂。 相似文献
440.
“适度法典化”的理论主张包括法典调整范围“适度”、体系化“适度”以及“适度”发展完善。一般法典化理论亦包含了“适度”的意蕴,现有的“适度法典化”理论和一般法典化理论的区别尚未得到充分澄清。学界也没有为环境法法典化提供一套清晰、明确的具体方案。“适度法典化”理论是关照法典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理论,涉及环境法典调整范围、规范体系严密程度以及环境法典发展完善三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其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在明确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以及不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的前提下,妥善安置位于两可之间的单行立法;在确保法典内在体系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的前提下,形成适度的外部体系效益;在维护法典稳定性和安定性的前提下,遵循特定的规律发展和完善法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