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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唐代的立法者继承了历代封建社会法典编纂上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这一传统,以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为指导,承袭了自汉代以来礼律融合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它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唐律的影响无论是当时,还是后世,立法者及有关学者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相似文献
453.
454.
法典化背景下需要深入发掘税收法定的正当性基础、合理确定法定的程度要求,并探索恰当的规范表达方式。从权利视角看,税收法定彰显了保护财产权、落实人民主权、全面促进人权的显性正当性基础;从效率视角看,税收法定具有降低税收协商成本、提高税法遵从、促进信息真实而充分传递的隐性正当性基础。严格法定理论存在不足,税收法定应当向差异法定转变,以税收法定续变论作为理论新形态,具体可结合税收的功能因素、涉外因素、基本税收制度属性、课税对象同质性情况等确定课税要素的法定程度。税法典中税收法定的规范表达应采取“课税要素+文件位阶”的形式。具体而言,总则部分的表达方式为规定应由狭义法律规定的共同性课税要素的类型,并为分则相关授权规定保留恰当接口;分则部分的表达方式为规定应由狭义法律规定的共同性课税要素的具体内容,并视情况授权明确其他课税要素具体由何种位阶的文件规定。 相似文献
455.
“适度法典化”的理论主张包括法典调整范围“适度”、体系化“适度”以及“适度”发展完善。一般法典化理论亦包含了“适度”的意蕴,现有的“适度法典化”理论和一般法典化理论的区别尚未得到充分澄清。学界也没有为环境法法典化提供一套清晰、明确的具体方案。“适度法典化”理论是关照法典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理论,涉及环境法典调整范围、规范体系严密程度以及环境法典发展完善三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其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在明确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以及不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的前提下,妥善安置位于两可之间的单行立法;在确保法典内在体系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的前提下,形成适度的外部体系效益;在维护法典稳定性和安定性的前提下,遵循特定的规律发展和完善法典。 相似文献
456.
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不断在公法与私法两个维度重构环境法的体系,塑造出公私融合的法律秩序。环境法变迁的历史脉络、调整机制的扩展、规范体系的多元化、利益的叠加属性共同构成了该秩序的生成逻辑。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应精准定位这一秩序并予以恰当表达,也已形成共识。但是,如何在法典中有效定位公私融合秩序,如何获取解决法典化核心难题的技术方法,如何精准识别其规范结构,在理论上仍悬而未决,这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形成重大挑战。基于该秩序的生成逻辑及其法典化之挑战,可以从规范、技术和结构三个层次出发,通过改造并创造性地转化基本原则、明确公私规范的优先级与公私益的权衡基准、创设新型法律模式,形成公私融合秩序法典化表达的编码规则。 相似文献
457.
魏琼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1):147-153
古代西亚地区两河流域孕育了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催生了古老的私有商业经济,买卖、借贷等商业行为得以发展,并生成了诸多商业习俗与商事规范,奠定了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基础。 相似文献
458.
459.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性质,现有民事协议说存在磋商性质无法契合纠纷解决“程序”的问题,故难以在《民事诉讼法》和环境法典(尚需编纂出台)中找到合理定位。现有学说观点需要进一步补强与丰富:一方面,民事协议说既契合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政策的目的,亦可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救济程序的衔接,从而凸显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后司法救济的积极效果;另一方面,需要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如环境法典)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民事协议性质,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法律中的性质缺位。基于此,才能正确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实体性质和拘束力司法程序救济的效果。 相似文献
460.
中央环保督察作为近年来我国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扭转了传统科层治理逻辑在问责机制上的不足。基于丰富的督察问责实践,对中央环保督察问责的制度绩效进行量化评价,有助于总结和发现督察问责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升效能。通过权威的公开渠道全面获取中央环保督察问责数据,运用实证方法评估督察问责成效、挖掘深层次规律,可以发现:环保督察问责的科学化水平逐步提高;影响环保督察问责实效的因素具有复杂性;环保督察问责效力的持续性还可进一步提升。在编纂环境法典的时代背景中,我国环保督察问责制度应在规范化和持续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从而更好地发挥预期功效,推进环境法的体系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