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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事实的错误是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错误论”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虽然中日两国的法律制度相差较大,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出日本刑法解释者是怎样平衡司法与立法的。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事实错误的三种学说,即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并对日本的事实错误理论进行了简单的评析。  相似文献   
202.
证券犯罪的犯罪形态,是指在证券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所呈现出的静止状态.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来遂、中止与既遂形态。在证券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刑法对大多数构成证券犯罪的行为均要求具备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是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行为首先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旦实施这样的禁止性行为就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的处罚所以.在这类证券犯罪中不应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相似文献   
203.
强制戒毒期间折抵刑期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靖 《犯罪研究》2007,(6):60-62
随着吸毒人员刑事犯罪数量的增加,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强制戒毒期间折抵刑期的法律适用混乱现象。一、强制戒毒的性质及适用折抵刑期的争议强制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强迫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  相似文献   
204.
在法定犯时代,立法实践场景呈现出法定犯数量增多、法定犯自然犯化的特点.我国当前法定犯的立法模式无法回应时代变化带来的新的犯罪规制任务,且有不当扩大犯罪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而其背后的法典化立法模式具有立法结构、立法思维、立法技术上的天然局限性,进一步暴露了当前法定犯立法模式的不足.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本土化视...  相似文献   
205.
曹虎 《人民司法》2022,(4):68-73
<正>正规私募融资是创新、完善金融体系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新生力量,有益于丰富资本市场和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支持创新创业战略并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伴随私募行业发展,不乏从业者将不属行政许可的登记备案夸大宣传增信、误导投资,或从事私募之外的违规业务,甚至借私募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非法集资行为和正常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有没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该问题更存在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如何通过刑法规制保障金融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立足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实现最优化金融调控和刑法调整范围,以衡平打击与保护,须厘清私募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6.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苏彩霞 《法学研究》2007,29(2):38-52
在刑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存在着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争。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字面的、形式的、逻辑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实质的、价值的、合目的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是对形式的刑法解释论的扬弃,它不仅与刑法规范的特点、结构、内容相一致,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且满足了我国刑事法治目标与罪刑法定原则兼具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要求,适应了我国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体系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特点,具有优越的合理性。我国刑法应确立与贯彻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立场。  相似文献   
207.
汤道路 《法学杂志》2007,28(6):145-147
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生产安全相关刑事立法逐步完善,但现行立法对矿山行业的风险特殊性重视不够,片面关注事故结果,对危害矿业安全行为的刑事介入度不足,并且立法技术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把矿山等高危行业明确规定为刑事打击重点,增设"危害生产安全行为罪",并充分发挥附属刑法功能,从而为我国矿业生产安全提供坚实的刑法保障.  相似文献   
208.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谈我国刑法立法的积极与谨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刑法立法活动比较积极.由于快速发展过程中新的矛盾、问题、挑战仍将不断涌现,推动刑法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因短时间内不可能根本改变,相当一段时期内刑法立法的活跃态势仍将持续.但刑法是把双刃剑,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刑法的负面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这也是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要坚持刑罚谦抑原则,将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选项,防止动辄主张动刑的泛刑法化倾向.可以预见,随着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取得进展,刑法立法的趋势会不断趋缓,刑罚力度将趋于宽缓.  相似文献   
209.
210.
论涉疫犯罪行为的刑法应对及基本立场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于突发传染病期间的涉疫犯罪行为,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兼顾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积极谨慎地适用刑法。对待疫情期间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对其中界定模糊的部分予以明确化、确定化。对于涉疫犯罪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主体、侵害的法益等不同而做类型化梳理与解释,同时注重各罪的具体适用。疫情结束后,为避免刑法万能论,刑法应当积极发挥其最后保障机能,在明确法益侵害性的基础上,继续运用违法犯罪二元机制为刑法的介入设置合理边界,并从客观主义向度探寻社会风险的刑法应对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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