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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京议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4)
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现代国家走科学发展之路的一项重大战略性选择,它在真正意义上显示了人类社会历史方向的一次深刻变革和重大转折.本文从现代政府基本职能的视角出发,在分析国家干预环境问题的现实根源和相关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增进环境效益的实现路径,进而为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实践依据和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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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性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对于社会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之间关系的高度概括性描述,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指针。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转变现有高消耗、低产出、高污染的粗放型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关键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实践形式,是我国现阶段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政策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于不断提高资源环境保障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树立科学发展观,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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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强调:“生态环境投入不是无谓投入、无效投入,而是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入。”这一重要论述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内涵丰富,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投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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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作为一种最富竞争力的战略资源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公共权力部门,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有责任履行由法律和社会所赋予的职能和义务,也就是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和确保公共产品安全,这是政府的本质决定的,也是政府的合法性所要求的。但现实中有些政府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滞后性、失灵性受到社会的普遍质疑,存在思想认识"异化"、责任履行"错位"、处理方式"缺位"等责任缺失的行为表现。重新审视政府水生态环境治理责任,构建和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制度、水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度以及水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制度,将制度优势转化为责任落实,对推进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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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对生态环境法治提出了新挑战。在传统环境保护法遭遇功能瓶颈的同时,党内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因此开始呈现党规国法共生现象,但是仍然需要不断加以完善,以期形成更为稳定的共生状态。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中党规国法共生应当遵循的理念是保持共生个体相互对等,维护共生环境健康良好和谋求共生系统总体发展;遵循的行为模式应当从非对称互惠共生发展为对称互惠共生,组织模式应当从间歇共生发展为一体化共生;遵循的规则是法律保留原则和党务保留原则;追求的目标状态是在形成稳定生态环境法治架构的基础上实现立法兼容和责任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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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由政策主导的一项制度,由于缺乏狭义层面的法律规定,致使行政机关作为原告主体的合法性基础欠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对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则进行解读,并结合实践考察以观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主体不应限定于《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之行政机关,还应该包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三类原告主体的起诉顺位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予以确定。具体而言,《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内,宜采取"行政机关优先,社会组织次之,检察机关补充"的顺位;《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外,则宜采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不分次序,检察机关补充"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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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重要举措。鹿泉市历来高度重视环境建没,特别是近两年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