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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县供水公司经理李明受贿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第二次一审,李明坚称自己无罪,再次上诉.作为李明的辩护人,我参与了李明受贿案的二审开庭.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量刑的修改,李明现已取保候审.如今,他在等待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对于改变李明人生轨迹的12万元性质的认定,关乎着李明未来的人生走向. 相似文献
9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l款第6项是行政给付进入诉讼救济的规范基础,但是因其就给付形态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当事人救济中获得的判决形式不明。将“不依法给付行为”作动态解释,它可以分为“消极不依法之不给付、少给付行为”、“积极不依法之不给付、少给付行为”以及“不依法之完全给付行为”,相应地分别对应履行判决、撤销判决和确认判决。 相似文献
93.
94.
95.
2010年4月,经申请人顾某申请,山东省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被执行人邢某名下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某小区的6套商业用房。2010年5月,江苏省南通市某置业公司起诉邢某、潍坊某置业公司,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相似文献
96.
作为国际私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在便利国际民商事交往与稳定国际民事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欧盟市场的一体化及有效运作,《布鲁塞尔条例Ⅰ》将确立欧盟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自由流动机制,作为其最高目标。《布鲁塞尔条例Ⅰ》也因此已成为欧盟内部市场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但欧盟内民商事判决并非完全是"自由流动"的。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表明,《欧洲人权公约》中相关程序性与实体性人权保护规则,会对欧盟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如何协调欧盟市场一体化之保障与基本人权之保护之间的冲突,在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动与基本人权的保护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已成为欧盟国际私法上不可回避之课题。 相似文献
97.
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的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大楼高耸华丽,可是它却成为了牛君彬犯罪的铁证。牛君彬,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河南省宝丰县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19年10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对牛君彬作出一审判决:牛君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款3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并且,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查封扣押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98.
在湖南烟草系统,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家族式”腐败案件.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烟公司)原总经理周昌贡的女婿秦亮,利用其岳父的职务便利,伙同岳父周昌贡、妻子周烨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上千万元.2016年4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秦亮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秦亮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6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秦亮的受贿赃款1055万元. 相似文献
99.
毋爱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6)
定期金给付判决是根据判决基准时判定的事实对未来预测而作出的给付判决,因而该判决可能与将来实际情势产生重大差异。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相应调整”和“作为新案受理”,但在制度设计上忽视了前诉与后诉之间的牵连关系,致使出现系列理论和实践难题。相应,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变更判决之诉这一特殊诉讼程序,来对原定期金给付判决进行修正,解除其部分或全部既判力,给予权利人以提出新主张的救济机会,追求实质公平。在此,可以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在既判力理论视角下构建我国变更判决之诉,为在情势变更情形下调整定期金给付金额提供程序保障,以实现定期金给付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0.
正在火车票实名制的总体管理体制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不支持罗某退还补票款"的判决让人无法理解。至少,面对这样的判决,我们有三大问题迫切需要追问。一是罗某称自己所购火车票丢失,是否属实?如果罗某确实买过车票,其购票信息等是否有据可查?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罗某的诉求显然就非常合理,而法院"不支持退还补票款"的判决,则涉嫌支持铁路公司重复收取车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