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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目前青少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5种人员,他们适用的非监禁刑罚分为两种情况。根据刑罚报应与功利的辨证统一以及刑罚目的的有机协调,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在社区的环境和条件下,对于社区矫正的青少年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矫正的活动。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聚合性;社区矫正执行依据的法定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主体性,是社区矫正的三个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212.
张明明 《法制与社会》2010,(15):249-250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保护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但目前我国还未批准该公约,批准过程中对公约条文本身的解析至关重要。本文仅对公约第ll条的权利内容进行研究,从其基本含义、债务监禁的性质、立法目的及理由与公约其他条款的关系、国际上对本条的实践及各国对本条做出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等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13.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目前从世界各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来看,轻刑化、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刑事一体化主要是一种认识和处理犯罪与刑罚等刑事法问题的研究理念和范式,在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研究过程中倡导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思路并付诸于司法实践,有利于拓展犯罪未成年人的轻刑化及其预防矫正工作的视野,加深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全方位、多角度的理解。  相似文献   
214.
贿赂犯罪罪刑关系充分贯彻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方略,呈现出体系化、协调化、个别化特征,同时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不均衡、不契合、差异化的困惑。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较有价之物的范围要窄,性贿赂等能否认定为财产性利益需要分别而论。无论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对应幅度内的法定刑是否相同,在具体适用时均须根据社会危害性轻重决定它们之间的量刑差异。只有充分考虑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才能真正实现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实质正义。作为贿赂犯罪罪刑适用的保障,在认定罪刑情节时需要贯彻价值判断。行贿罪的定罪情节与从重处罚情节存在重合,适用时不得进行重复评价。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中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不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为必要,要根据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有无特殊关系、受贿者的状况、行贿者的事后表现等加以综合判断。终身监禁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具体包括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所有犯罪情节等情况,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才能适用终身监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证明责任,可以转移给受贿人。  相似文献   
215.
终身监禁制度的刑事政策价值在于,基于政治考量的符号功能和在削减死刑罪名进程中的试点效应与过渡角色,这体现了决策者从注重规范实用性向更注重政策实用性的理念转向。终身监禁制度面临诸多困境,试图在死缓考验期内通过重大立功来减刑的现实意义有限,主张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仍可通过重大立功来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观点均有违法律的明文规定,唯有特赦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216.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与国外不同,我国刑法新规定的终身监禁并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与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效果不同的特殊的死缓执行方式。对此种特殊的死缓如何适用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刑罚裁量阶段,时间条件应当承认终身监禁具有溯及力,数额和情节条件应当遵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以判处死刑——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可以宣告死缓——具有贪贿次数多、手段恶劣、时间长、动机卑劣、职级高、规模大等情节时进一步宣告终身监禁这一裁量模式;另一方面是刑罚执行阶段,被判处终身监禁者在死缓考验期间和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具有减刑的可能性,其被减为有期徒刑后仍然具有监外执行的权利。同时借鉴加拿大"内展义工"项目给予终身监禁者激励,通过特赦制度给予其重返社会的机会。  相似文献   
217.
正什么是犯罪?这对一般公众来说"不成问题",而对于犯罪学和犯罪学家来说,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难题——有多少个犯罪学家就有多少种犯罪定义。这是因为公众所看到的是身边的"坏行为"或者最多是地域广大但发生在当下的"坏行为",而犯罪学家看到的却是跨越时空的"非行"。在犯罪学家看来,公众对犯罪的认识是"很成问题的",而事实上,公众"成问题"的见解对犯罪的影响却远大于犯罪学家的"真知灼见"。犯罪学家只有先影响了公众,至少是政府官员的关于犯罪的观念,才能对犯罪产生  相似文献   
218.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与严惩腐败的有机结合,尤其对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属于死缓执行方式之一,只能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借鉴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精神,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确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切实减少相关罪名的死刑适用;应进一步对无期徒刑进行合理改造,将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内涵纳入无期徒刑中,使其能够担负起死刑废止后的死刑替代措施之功能。  相似文献   
219.
220.
德国少年司法保护简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制定少年法规和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德国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体系。本文对德国少年司法制度从发展概况、理论基础、主要模式和内容几方面进行了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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