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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金霞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5,(1):80-82
名实关系是先秦的中心议题 ,同时也是《齐物论》的中心主线。本文试图从三个方面对《齐物论》反映的名实观做详细的说明。庄子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得出 :由于人的视阈和认识工具的局限使得名实关系无法和谐一致 ;接着庄子为这一结论作了价值论上的解释 :由于人的价值立场的不同进而使得名实处于分裂状态。如何解决 ?庄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追求“道”的层面上与道融通 ,消解名实的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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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论是为知识存在的合法性奠基的理论。传统知识论遵循的是理性动力原则,这一原则在近代知识论奠基运动中始终未被触动。马克思超越近代知识论的实质是以感性动力原则代替理性动力原则。理性动力原则强调理性是知识的动力源泉,理性动力原则的缺点是抽象性;感性动力原则强调感性是知识的动力源泉。马克思强调把感性当作感性活动来理解并在感性活动中不断生成发展,因而是活动的感性。活动的感性能不断地扩充知识对象,因而能为知识论进一步奠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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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秋生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48-53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邓正来先生从知识内部视角和先验知识批判为特征的“知识一法学”路径论证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实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中国特定时空中的镜像。然而,邓先生的知识路径实是知识一元论,其结果导致了以“作为知识的法学”取代“作为法学的知识”作为其论说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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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作为分析工具,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辩解问题和刑事推定问题进行知识论的解释。解释结果分别是,被告人刑事辩解可分为纯粹的权利型和纯粹的义务型两种,认为刑事辩解既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的观点,似是而非;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刑事辩解,是否需要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由我国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刑事诉讼结构来确定;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需要分析我国刑事推定特有的语用环境,刑事推定的语用分析是其语义分析的充分必要条件。应当把刑事推定的转换证明责任规范功能,作为刑事推定规则的主要功能定位.以此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对此有两种理论选择,激进的做法是直接取消刑事推定的概念,因为此概念既无用也有害,可以用“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概念来代替有关刑事推定问题的分析:温和的做法是改变学界多数学者遵循的从“语义”到“语用”的研究路径,应反其道而行之,由“语用”到“语义”来进行研究.这是克服学界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众说纷纭、确定刑事推定合理语义的适当办法。作为分析工具的“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有着自身的理论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理论分析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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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 ,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 ,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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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理论正面临“现代”与“后现代”的双重压力。后现代思潮主要知识进路和思想工具就是对理性的批判和否定。传统法学理论之所以没有足够的能力回应后现代的挑战,其原因也就在于对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把握作为认识对象的法律的理性能力缺乏充分的批判和论证。由于我国传统法学理论的思维范式发源于知识论思想传统的合法性,所以,后现代思潮实质上是对作为传统法学理论之基础的知识论思想传统进行挑战。因此,若要充分回应这一挑战,就必须实现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化,路径之一就是将人从单纯的法律认识主体转化为法律实践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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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1,(3):28-38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属于存在论层面上的一个事实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实际地表现为价值论或价值观层面上的规范问题.价值论问题的解决在自身范围内无以可能,而只有回溯到作为其前提和根据的存在论或历史观这一层面,注意把握价值论与存在论、价值观与历史观的统一,这样,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为中心问题的价值论或价值观问题,其解决才有可能.以往的存在论或历史观由于受到知识论主义的遮蔽而有诸多错误,共生论的理解是对这些遮蔽或错误所做的一个纠正的尝试. 相似文献
40.
道论在本体的意义上,老子庄子之间有层次上的差别。老子本源之道并未达到本体的高度,庄子在自觉地区分了道和源的基础上,把道推向了超验世界,又把老子“道”本源论命题转换成知识论命题,通过对知识论的否定而成就了本体论。比较西方哲学传统的本体论,道本体更显中国传统哲学的特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