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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依据我国《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权和解除权,但我国并未规定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类似于《美国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转让权。基于实现破产法保障破产财产最大化和提高破产执行效率,从而公平清理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的立法目的,我国可以适当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转让权。  相似文献   
192.
私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我国一些法律中也有私力救济性质的规定。公民在行使私力救济时,可能会使用具有威胁、要挟性质的手段,这就和我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有竞合之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二者的刑民界限有不同认识,存在着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甚至有敲诈勒索罪的扩大化和滥用的可能。本文就私力救济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  相似文献   
193.
有学者认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占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阻却违法性制度,而侵占罪具有违法性。笔者认为类似阐述虽然指明了无因管理与侵占罪的不同性质,但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界定区分无因管理与侵占罪。无因管理确是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同时又是社会互助行为,其管理有利于行为受益人,并不违反其意思,或者公众利益,此为与侵占罪最大的区别,也是法律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94.
在明治维新后的近代法典的编纂开始时期,多次出现为了解决法律问题而不得已作为暂时的措施而修正运用幕府法的事例。作为江户幕府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破产抵债制度,在明治初年作为民事诉讼手续中强有效的一环,在具体的修正的过程中其法律内容及具体的适用都经过了精细地考究。首先,明治政府最初关于破产的立法是华·士族·平民破产抵债规定。其次,破产抵债提示案也予以公布,在华族与士族所认可的切金制度所被废止。再次,僧侣破产抵债规定也随之公布。并且制定借·贷·保证者金物偿还规定。最后,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问题采取平等主义。  相似文献   
195.
从破产法立项到正式实施历时十年,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磨合印证才使其能破茧成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新的破产法历史性地开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不可回避的是实践中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操作存在种种问题,已经越来越阻碍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主要立足于中外比较的维度,通过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管理人制度的深入了解,尤其对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具体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分析,明确其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操作中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凸显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违市场化问题,从而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6.
197.
198.
199.
200.
在商事思维模式中,破产财产变现本来应该更加注重效率和收益,同时应强调并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在我国破产财产司法拍卖实践中,多次流拍现象突出,确定的保留价往往过高,合谋竞价行为时有发生。目前适用范围最广的英格兰式拍卖与荷兰式拍卖均有各自的优缺点,但我国目前在司法拍卖实践中多采用英格兰式拍卖,因此,有必要以商事思维来重新思考现有破产财产变现制度并寻求变革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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