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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宗林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38-40
我国儿童保护存在着诸如立法理念落后、相关法律概念模糊不清、儿童法律体系散乱等缺陷,儿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遭受侵害的案件还时有发生,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不健全和儿童权利保护的缺失.应尽快制定出台《儿童福利法》,真正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保护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儿童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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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的现状迫切需要国家制定《儿童福利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困境儿童救助中政府责任,解决儿童救助中的制度空白,重点解决困境儿童的监护,落实对儿童保护的各项规定,加大儿童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的遏制对儿童侵害,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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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儿童福利法》作为日本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基石,支撑和推进日本儿童福利政策的有效实施,最初是根据《宪法》第25条生存权的理念制定的.目前日本的《儿童福利法》共有八章.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儿童福利法》的立法理念也应该赋予时代的意义,体现为生存权、平等权与适度发展权.并以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为基础,将我国的《儿童福利法》定位为综合性基本法,主要内容至少要涉及儿童福利法基本制度、儿童福利服务项目、儿童福利工作体系、儿童福利经费和法律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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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儿童福利法治建设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中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加入国际公约为主线的儿童福利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涉及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康复、救助、就业、住房、司法保护等各个方面,具有较强的中国特色和社会转型时期儿童福利法治建设的特点.但这些成果还是初步的.未来应以制定<儿童福利法>为目标,进行儿童福利法律框架的制度性设计和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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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世纪初,处理青少年犯罪产生了两种制度:少年法院制度与北欧少年福利部门制度。1896年的少年福利法案,使挪威成为第一部采用少年福利部门制度的国家。瑞典和丹麦分别于1902年与1905年效仿其后,芬兰则直到1936年才跟上先行者,其原因不在思想,而在于政治与实际方面。各种少年福利部门都是地方行政部门,其成员是市政委员会挑选的专业性人员。这些部门专职负责对有过失和未照顾好的少年进行官方控制。但是从15岁(挪威为14岁)开始,法院也可以处理各种犯罪行为。北欧国家不选择少年法院而选定少年福利部门,其理由大体上可在本世纪初市政部门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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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与当代“福利国家实质法”两大主流法律范式的分析、解剖,哈贝马斯指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法的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必须用交往理性取代传统的实践理性。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一个合理的民主程序即沟通程序的建构,建立起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通过平等的交往对话,实现法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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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作为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本文首先从世界范围内对儿童福利制度进行了阐述,主要是将西方国家、日本和我国的福利制度进行了对比,在此基础上对儿童权利所涉及的范围进行了分析,最后则从维护儿童最大利益、法律法规、司法机构三个角度,探讨了福利法与儿童权利之间的亲密关系,从而为充分实现儿童各项基本权力、做好儿童保护工作提供一定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