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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视角下公私权力(利)配置的历史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哲学上讲,当一事物内部的矛盾得到很好的协调与解决从而使矛盾的同一性占据主导地位时,该事物便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在法治领域,公权力与私权利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统一体,二者能否得到很好的协调,是决定法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能否实现和谐状态的关键所在.那么,古今中外的和谐思想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什么指导意义?法学领域应该如何贯彻和谐思想从而更好的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本文试图以公私权力(利)的配置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公私权力(利)配置的本土、外生资源以及政治基础.阐述和谐与法治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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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主要有五大特征:即强调个体权利;强调主权在民;强调权力制衡;强调公平分配;强调依法治国。然而,一些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粗暴侵害公民私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对政治文明的构建而言,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理定位显得尤为重要,合理定位公权力与私权利是推进法治化,构建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这不仅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异化,而且能有效保障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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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执法力量特殊公民,具有双重身份。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权力威严而被迫放弃私权利。因此,在不断强化队伍建设、从严治警的同时,亦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警察权利制度,采取适当有效的救济措施,以切实维护警察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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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0)
2008年浙江省举行的"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5周年"大会,再次掀起学者对"枫桥经验"的关注.通过解读和分析游刃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枫桥经验是如何运作的,一个或许还需要继续探讨的结论是:为私权利的运作腾出更大的空间,是将游刃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枫桥经验"个案化的关键和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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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改”事件表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如果放任政府文件自行调整,公民权利易受到肆意侵犯;但交由法律完全保留则会压制地方政府应对治理危机的能力。对此,在中国的现实与制度语境下,一方面可适当通过立法主体与规则位阶的下移来弥合政府治理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紧张;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通过对法律保留事项与方式的选择,以实体上的抽象保留和程序上的具体保留来规范公权力对私权利边界的调整,搭建一个刚性而又不失灵活的法治平台,以便不同的立法(广义)主体和规则发挥各自的优势,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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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不禁止即可为"(另译"法不禁止即自由")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一句谚语。在今天已被当作基本法理或普遍性常识。[1]深入分析这一常见法学命题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国人正确认识、对待法律和自由的关系、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关系。一、"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渊源及基本涵义古希腊、古罗马的人们就有关于法律和自由关系的思索,体现为古老的"法律下的自由"的理念。[2]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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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也一直在进行该领域的研究,笔者在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法治视角出发,分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的问题。本文界定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基本理论内涵,对公权力进行了合理的定位,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对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公权力异化的相关内容,总结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并针对该问题从限制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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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多,行政裁量权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什么样范围的裁量权才是最佳的,值得我们思考。本文通过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以及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来分析行政裁量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