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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从文义而言,《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之间可有“竞合”与非“竞合”两种关系。其实应为后者。主要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明确承认这一立场,“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室”似乎也坚持这一立场;(2)《物权法》的立法资料基本表明《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属侵权责任;(3)德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为物权请求权而为“侵权行为”所包括;(4)与“竞合关系”相比,非“竞舍关系”,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72.
片面共犯由于违背共同故意要件因而不属于共同犯罪,其不能对保险诈骗罪第4款的法律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保险诈骗罪第4款既不属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也不属于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其是法律文本主义的当然解释,亦是大竞合理论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当然结果。  相似文献   
173.
陈钰玲 《前沿》2013,(12):83-85
请求权竞合现象是大陆法系追求法典理性形式的结果.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法律关系,其识别有赖于规范构成要件.以构成要件为线索,请求权竞合现象产生的逻辑应是“一项法律事实——符合数个规范构成要件——产生数个目的相同的请求权”.在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处理上,实体法应在恢复权利状态的目的指导下,承认被害人依法享有的各独立请求权,保障被害人请求权行使的自由.程序法上,出于纠纷一次解决的需要,诉讼法则应选择“诉的声明和权利发生事实”作为诉讼标的的内涵和识别标准.  相似文献   
174.
当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类担保物权时,即发生了担保物权的竞合。在这种竞合关系下,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顺位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设立主体、主观意图以及成立要件是否充分等条件,具体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来确定。本文将就其中几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简略分析。  相似文献   
175.
通说认为,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无力解释为何放火罪未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法定刑轻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杀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又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犯的观点逐渐占据优势。但放火罪中的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这表明放火罪能够包含杀人的故意与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符合想象竞合的适用前提。事实上,罪刑失衡的质疑不成立,特别法是重法时,普通法的量刑应当受到特别法的限制。未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故意杀人行为的量刑本应受放火罪法定刑的限制,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76.
在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上,通说认为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如何适用存在争议,陷入困境。盗伐林木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罪.林木应当是符合自然资源之物,而自然资源与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生活领域的财产是有区分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并非法条竞舍关系.两者在适用上有明确的界限。林木的属性决定了盗伐林木的行为是适用盗伐林木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是自然资源.必须符合不得任意砍伐买卖之属性,即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得处分或者法律限制其处分。倘若行为人盗伐的林木是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可以自由处分之物.林木就属于公私财物。不再符合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77.
法条竞合的研究主要是探寻与想象竞合如何区分,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课题。遗憾的是,各种学说的混乱,法条竞合适用已然"伤痕累累"。试图建立起法条竞合的城堡,一劳永逸的阻挡想象竞合的侵犯并不可行。归本溯源,法条竞合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罪刑法定,要求司法最大程度的尊重立法,限制想象竞合的滥用。因此,不能再拘泥于法条竞合内涵的完善与统一,应当转变视角,追求一种共识即新的路径:基于罪刑法定,构成要件符合的常识性判断是司法的基础,合理怀疑排斥想象竞合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8.
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凤春 《法治研究》2009,(12):37-44
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包括横向的法条竞合与纵向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只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两种,不存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等原则,这两种适用原则本质上属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承认纵向的法条竞合有助于构建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基础,有助于解决教唆犯未遂的处罚问题。刑事立法应当遵行罪刑相适应原则,注意法定刑的配置,司法解释应当注意某些犯罪中数额问题的协调。  相似文献   
179.
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都有欺骗行为,只是欺骗的程度不同。当虚假广告罪中的欺骗或者说是宣传的虚假程度达到诈骗罪的欺诈程度时,便产生了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遵循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认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80.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发韧于罗马法,后经法国、日本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并发展成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以及相互间效力的协调,成为我国继受优先权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尝试对此作出回答,并再次指出优先权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领域,且非其他担保物权所能替代,故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确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甚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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