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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提出的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重要思想,在理论上是对社会主义关于政治、道德、法律的一个重大发展;在实践上,它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道德风尚产生积极的影响,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程,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速度。但是,当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比如有人把德治简单地等同于人治,或者认为德治是与封建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德治的结果必然导致人治。要真正落实江总书记提出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治国方略,就必须廓清这些模糊认识,正确理解以德治国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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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专利保护制度的一种形式,在激励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确实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专利事业的深入发展,专利侵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事实上仿造者都会对其产品作某些变化以达到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因而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主要是等同性范畴侵权,所以应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是必要的,否则不能真正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已成为专利界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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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的适用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等同侵权的认定不仅涉及到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还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尽快制定适合于我国的等同判断标准及认定程序,提高专利侵权案件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已是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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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陈德敏、司令员张庆黎等领导同志,带着兵团党委、兵团对广大军垦职工的关怀和厚爱,分别深入到基层团场以及部分企业,看望、慰问特困职工和下岗工人,并致以节日的问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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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22):79-94
我国现行立法对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条件的法律性质存在模糊认识。实践中,合作条件不进入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似乎已成“行内惯例”。这种高度一致的选择不能简单归为对立法的懵懂无知,可能恰恰折射出投资者的实践理性。但合作条件不进入注册资本并不意味着其不构成合作企业资产,不能用于清偿合作企业债务。合作条件能否进入合作企业资产,取决于合作条件本身的性质,以及投资者是以何种财产、该种财产的何种权利作为合作条件。实务界应当采取区别主义立场,许可合作方在以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或权利作为合作条件时,可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是否向合作企业转移财产权,从而决定该种合作条件是否构成合作企业资产。而且,对合作条件的验证应当具有双重的功能,将验证等同于验资的立法思维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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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将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之外,但如果专利申请人对其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将其他变换技术方案特意排除在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则不能将变换技术认定为等同技术.这一规则就是“特意排除”规则.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都通过判决确立了“特意排除”规则. “特意排除”规则兼顾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应明确确立“特意排除”规则,作为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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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作为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迅速消减,取而代之的是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现有研究表明,这一现象与原则重置、替代理论以及即决判决有着密切的联系.应用比较研究方法对美国专利诉讼中等同原则消亡背后的机制和原因及我国专利诉讼的有关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对我国专利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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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概念诸学说介评--从组织犯刑事立法出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组织犯是共犯者类型之一,围绕组织犯的概念界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特有类型说、等同说、一般类型说。组织行为的法典化有两种取向,即组织行为的总则化与组织行为的分则化。组织行为的总则化是在刑法总则中对组织犯做一般性的规定。组织行为的总则化有两种做法:组织犯的明示规定和组织犯的默示规定。组织行为的分则化其实质就是组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组织行为的分则化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刑法分则中对组织犯和非组织犯规定不同的刑罚尺度,体现对组织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在刑法分则中直接把组织行为规定为具体罪。分则化的组织犯也就失去了共犯者类型的本来意义,是实质上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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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签名立法例及对我国电子签名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进行的,当事人互不见面,其信用和身份只能通过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等安全保障机制来确认。本文借鉴国外有关电子签名的立法例,对我国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电子签名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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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伴随着哲学价值论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关于法律价值的讨论在我国法学界正在展开和深化,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见解,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简单利用从一般到特殊的推演方法,把哲学价值论关于价值的普遍定义直接套用于法律价值,得出法律价值就是法对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有人还套用负价值概念得出法律负价值的结论.这种逻辑演绎由于未能足够重视法律的特殊属性而流于空洞;二是由于看到了法律价值不可能离开法律的一般作用和功能而独立存在的特性,便直接将法律的价值与这种作用和功能等同起来,这就使探讨法律价值在理论上失去了相对的独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