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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历史规律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石之一,对坚持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在历史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至关重要。历史规律是历史学在哲学层面的重要学术命题,历史研究者对历史规律问题的认识和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对历史事实的认知和辨别,影响着他们对历史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文化史学在历史规律问题上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探索和创新,有助于转变传统历史研究中的僵化观念,突破传统叙事史的禁锢,开辟历史研究的新思路、新方法,从而推动史学的繁荣与发展。 相似文献
442.
许华卿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3)
正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是享誉全球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大家和思想大师。《如何改变世界——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传奇》(以下简称《传奇》)是作者生前整理的最后一本专著。该书于2011年由英国利特尔和布朗出版社出版,同时被翻译为西班牙文出版,2012年由美国耶鲁大学出版社再版。2014年3年,中央编译出版社推出了《传奇》的中文版。读罢此书,深感是一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匠心独运之作。 相似文献
444.
对武训和电影《武训传》的批判源于文艺界。这是建国后意识形态领域第一场全国规模的政治运动。史学界虽然投入批判的时间较晚,规模不大,但对正在树立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新中国史学界来说,却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史学领域阶级斗争观念泛滥,严重背离了历史主义原则,开启了通过曲解历史为现实政治斗争服务的先河。 相似文献
446.
海德格尔所理解的历史性不同于历史学意义上的"经验的历史"或"历史事件".在生存论意义上,历史性是指"此在"在源始时间性基础上的"演历".因而,"历史性"在海德格尔那里,是生存论的存在论范畴而不是历史学范畴. 相似文献
447.
梁启超史学观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侯德仁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2,(5):33-36
梁启超是近代资产阶级史学的奠基人 ,是创建我国近代史学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本文探讨了梁启超的史学观 ,主要有 :一、批判和改造封建旧史学 ;二、对史家自身修养的认识 ;三、对史学方法论的重视 ;四、梁启超的“会通”观念和通史写作设想。梁启超的史学观点总的说是一种进步的史学观 ,是近代史学理论的先声 ,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448.
《中共党史史学史》比较系统地回答了中共党史史学史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 ,为新世纪中共党史史学史学科建设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预示着中共党史史学史学科步入成熟发展的阶段。 相似文献
449.
比较法学的历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波洛克(Sir 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是19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他曾就学于剑桥,亦曾在林肯律师会馆学习,获得律师资格。因之波洛克的学术视野,始终不曾局限于英国本土。他毕生的学术追求,亦体现出纵横两方面的贯通感。波洛克之学术贡献,首推其与梅特兰合著之《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与一般的英国法制史多从1066年写起的谋篇方法不同,此书对罗马法有深入而广泛的论述。其内容还涉及蛮族与罗马法的关系、东罗马帝国时代的立法和教会法的产生,乃至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亦即对于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二子皆高度重视之。此种体认,若无长时段大视野的贯通,颇难达致。波洛克的另外一篇论文《自然法史》,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亚学派写起,对自然法观念的发展及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了系统的总结和阐述。对于研究自然法这一在西方法学史和法制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学流派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波洛克以史家之视野治法学,1883年入牛津接亨利·梅因的法理学教授席位。波洛克同时精通拉丁语、希腊语、法语和德语,他是对当时法学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少数几位法学家之一。波洛克学术活动的黄金时期,正是比较法学在英国逐渐获得发展的时期。1895年,英国成立了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英国派遣波洛克参加了在巴黎召开的第一届世界比较法大会,他是这次会议上惟一的一名英美法系的代表。1903年,波洛克从牛津退职。这篇《比较法学的历史》是波洛克的退职演讲。但是我们不妨把它看做是波洛克治比较法学的心得所在。因此它既是一篇比较法学的简略总论,也是鼓励后来者在英国的比较法学界勇猛精进,大有所为的号令宣言。而不可避免地,它也是对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致敬之词。波洛克首先揭示了在法学研究中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的关系。在波洛克看来,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为用、密切联系的。恰如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科茨所强调的那样:"一切法律史的研究都表明是运用比较法方法的一种作业,……我们记得,现代比较法的奠基者们主要是重要的法律史家。如果缺乏历史感,甚至现代比较法学者都不能够理解外国的解决办法。"〔1〕波洛克所以在此篇演讲中特重梅因,而对著名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采取近乎严苛的"责备贤者"的态度,与波洛克对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关系的深刻体悟,有直接关系。隐然贯穿全篇的,是波洛克对比较法学发展的历史动力和理论基础的体察。波洛克意识到,法律的多样性是比较法存在的前提条件,并且无论怎样,为改进立法之故而研习国外之法律,始终是推动比较法发展的力量。但是,在波洛克看来,比较法学有其超乎功利主义目的之上的理论价值。比较法的思想基础,起初是自然法学,即探寻普世法的原则。波洛克以为,此种研究,意义不甚明显,乃至在其演讲中,一笔带过。波洛克真正命意所在,是他意识到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才是比较法学最佳的培养基。而反观欧洲大陆流行的理性主义法哲学,由于其倚重先验方法,势不能对比较法学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先验的理性主义不退潮,比较法学必不能大张其道。在这一点上,大木雅夫的观察不可谓不深刻:"相对于比较法发展的这种不利情况,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把英国看做比较法思想的先驱之地。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既有着独立的法律传统,又是经验主义的故乡。"〔2〕由此我们不难解释为什么比较法于18世纪后方能兴起,为什么比较法在英国获得了相当的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是英国选择了比较法,而是比较法选择了英国。在这一主线指导之下,波洛克把历史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思想巨擘的名字一一列出,略述其学术要旨。也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历史事件,一并提及。此篇之所以名之曰《比较法学的历史》,概出于此。如果希望从中找到比较法发展的编年史,读者必将失望。但是如果注意到作者所察觉到的这一思想史的基本脉络,就不难理解,作者对历史资料,何以作如此大幅度的重新剪裁,甚至为突出主旨不惜令其支离破碎。尽管比较法学有所谓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之说,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若无一种整体的器识,治比较法学之境界,必非常有限。就比较法学而言,波洛克的可贵可重之处,即在于此。这篇演讲的风格,与其说是学术的,不如说是诗性的。波洛克运用了大量的典故和隐喻,高推比较法学在人类知识领域的位置,并号召后来者能由此出发,发扬光大之。学者与其从事的研究之间,必有一种近乎宗教使命似的感应交通,方可期其为大家。于此一广为流布之观点,余初持保留态度。译毕此文,于今信夫! 相似文献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