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5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侵权责任本质论——兼论“绝对权请求权”之确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内涵不同,其把本应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如此创新并无理论基础,也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归为物权请求权制度内容,并进而确立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还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责任的本来面目是弥补缺陷最佳的方案。 相似文献
22.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1):87-92
鲁道夫·索姆关于债权物权区分论的观点在德国民法教义学上具有深远的影响。他认为债权与物权之间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后者是权利人自己直接行为的权利,而前者则仅仅是要求他人行为的权利。由此可以得出支配权与请求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问的区别。此外,两者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可继承性以及是否个人化等方面,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别。 相似文献
23.
24.
商业标志权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合理的变动模式的构建。目前,商业标志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三种模式。基于商业标志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和其绝对权的性质,以及交易安全和效率价值的制度目标,我国可以规定所有的依登记取得的商业标志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通过商业使用取得的商业外观权等类型的商业标志权,其许可使用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但其专有权的移转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25.
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法律关系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别。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事实上,绝对法律行为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它对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法学研究中不应该忽视这个盲点。 相似文献
26.
现代以来,不可量物的侵害纠纷大量产生,为了从根本上保护不可量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多种法律救济手段之间的密切配合。建立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的目的就是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救济手段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结方式组合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使之形成一个有机、多元、开放的救济体系。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包括相邻关系规则、绝对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公法上的权利保护手段等在内的多元法律救济方式。在对不可量物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及其程度进行妥当区分的基础上,通过分别适用上述救济方式,从而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严格救济。同时,由于这些多元的法律救济方式之间并不存在着绝对的界分,不同的救济方式既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相互转化,从而避免了封闭性的权利救济模式在具体的权利保护上的缺陷和弊端。 相似文献
27.
28.
(一)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一个行为只有当它的可罚性在行为实施之前就已经为法律所规定时才能被惩罚。根据李斯特的名言,“国民反对国家的绝对权力,反对多数的恣意性权力的堡垒”即位于此,而依据该基本原则,刑法典设置了刑事政策上不可逾越的屏障,并且构建了犯罪人的准大宪章(magna charta)。正如Maurach所言,这象征着在经历了暂时的黑暗以后在当代又重现光明。对于 相似文献
29.
30.
季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19-123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了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涵盖了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对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关系采取了竞合的立法模式,造成了二者适用上的困境。竞合的模式具有合理性,同时应该处理好时效、侵权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问题。对于绝对权侵权责任可以适用无损害的无过错的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