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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司法》2006,(6):110-110
75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问:贵刊2006年第4期的“司法行政信箱”解答了假释问题。现在社区矫正对象中还包括缓刑这一类犯罪人员。请问,什么是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此外,缓刑与假释有什么不同?(上海梁万红)答: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鉴于其具备了法定条件,从而  相似文献   
2.
曹茂林  罗璐 《公安研究》2002,(11):21-21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曹茂林、罗璐来稿指出,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不允许和限制监外罪犯外出经商的规定亟需修改。按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  相似文献   
3.
毒品问题极大地威胁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毒品问题引发一系列的刑事犯罪活动,在新形势下,我省毒情也将发生重大变化,能否准确预测毒品犯罪和卓有成效地解决毒品问题是对我们的严峻考验。  相似文献   
4.
张雁 《当代审判》2003,(10):45-45
随着国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日益重视与深入研究,随着各地少年法庭的建立与发展,对未成年罪犯刑罚制度的探讨与创新倍受司法界关注。缓刑制度因在少年审判实践中更能突出帮教效果,从而成为法院少年庭着重研究与适用的刑罚。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应当加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与幅度,这不仅符合现实发展趋势,也会使缓刑制度在不断的规范与完善中发  相似文献   
5.
“十一五”规划的五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这对组织部门提供了宽广的工作舞台,又对组织工作提出了挑战和考验。组织部门要在“十一五”期间,努力建设发展型领导班子。  相似文献   
6.
随意放宽缓刑标准,将不具备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判处缓刑,既有悖于法律,也危及社会,其影响是不容低估的。 第一,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有关“三年”的规定,从立法本意上讲,是指犯罪情节较轻,量刑幅  相似文献   
7.
由于立法的限制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不能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建议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包括: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以法律援助的律师为主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和生理调查;明确援助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发挥援助律师在缓刑制度中的作用,以期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8.
检察日报: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即对于未成年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可以给予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如果没有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行为,考验期满,应该建议档案管理部门撤销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张金锁代表提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污点消除”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应把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条件,是否对犯罪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以主刑是否缓刑作为条件。对缓刑犯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宜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并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在出现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时,主刑执行期间仍应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期满之后是否剥夺政治权利则视主刑执行之前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届满而定。  相似文献   
10.
某法院判决认定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以上判决中缓刑考验期的确定是否正确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两个缓刑考验期起点是一致的,性质一致,缓刑考验期应为最长考验期,如上述案例中的缓刑考验期应为二年,此为吸收说。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缓刑考验期应分别逐一执行,即两个缓刑考验期相加,正如以上判决的观点。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应存在两个缓刑考验期的问题,应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主刑刑期确定后再考虑是否执行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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