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54篇 |
免费 | 5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5篇 |
工人农民 | 1篇 |
世界政治 | 1篇 |
法律 | 94篇 |
中国共产党 | 5篇 |
中国政治 | 13篇 |
政治理论 | 7篇 |
综合类 | 3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3篇 |
2022年 | 4篇 |
2021年 | 4篇 |
2020年 | 4篇 |
2019年 | 5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1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7篇 |
2014年 | 13篇 |
2013年 | 3篇 |
2012年 | 9篇 |
2011年 | 9篇 |
2010年 | 7篇 |
2009年 | 8篇 |
2008年 | 9篇 |
2007年 | 12篇 |
2006年 | 10篇 |
2005年 | 6篇 |
2004年 | 9篇 |
2003年 | 12篇 |
2002年 | 5篇 |
2001年 | 5篇 |
2000年 | 3篇 |
1999年 | 4篇 |
1990年 | 1篇 |
1984年 | 1篇 |
197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5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1.
HU Jia-xiang 《河北法学》2012,30(3)
在美国缔结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的权力主要归属于国会.总统作为最高军事统帅,享有部分缔约权,这部分权力属于行政权中的“内含缔约权”( inherent authority).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深入,美国国会开始将缔结部分经济与贸易协议的权力让渡给总统,这部分权力属于“授权缔约权”( delegatedauthority).授权缔约权的范围有多大?总统是如何获得这些权力的?通过授权缔约权缔结的国际协议具有直接适用效力还是间接适用效力?美国宪法对此没有规定.要厘清这些关系,除了仔细研读宪法相关规定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美国的立法实践以及总统缔约权的变迁历史. 相似文献
82.
苏春杰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种法定责任,它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他的承担方式是责任方负损害赔偿责任。从理论到实践两个层面的研究,将有助于人们对这一制度的更广泛和深刻的理解。 相似文献
83.
84.
缔约能力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对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德国法系一些国家的缔约能力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并就此提出了在立法中完善我国的缔约能力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85.
赵生政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3):48-50
赠与在现实生活是很常见的民事行为,但是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实务方面都存在着对赠与人权利与责任的不同意见,本文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对赠与人的权利与责任进行了详细的法理论证,明确指出了赠与人的权利范围与责任的界限,对处理赠与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86.
根据强制缔约规范的不同法源和强制缔约义务所适用的不同订约阶段来划分强制缔约规范的类型,其法律意义主要是能够明了强制缔约的义务主体和强制缔约义务的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具有单方面限制公共海运承运人的缔约自由的法律效果,使其有义务以核准订舱单的方式对于托运人的要约作出承诺。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制度具有彰显契约正义和调节公共海运资源的效能,以及充分满足国际贸易需要的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87.
意思自治、缔约自由是经济交往中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主体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无权干预另一方的行为.在合同订立阶段,根据传统民法,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1] 但是合同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经济活动的帝王条款.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
88.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各国认为: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的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89.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型垄断企业、公用事业经营者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特殊的市场地位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并不少见。本文在分析我国民法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规范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90.
在台湾地区,保险契约存在无效事由者,保险人原应依台湾地区“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规定,返还全部保险费.但投资型保险契约兼有保险与投资的双重性质,部分保险费乃依要保人指定用于投资部分.若要保人投资失利,致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所缴保费,此时其主张保险契约无效,要求保险人全部返还保费,显有不合理之处.本文所评释之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12年度上易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保险契约因欠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无效,法院一方面允许要保人请求返还全部保险费,同时又认为要保人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以资平衡.实际上,投资型保险契约无效时,法院得类推适用“保险法”第107条或相关契约条款,使保险人仅负返还保单账户价值之责.至于可能产生的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内容亦将因前述返还范围的不同看法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