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911篇 |
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4篇 |
工人农民 | 23篇 |
世界政治 | 22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篇 |
法律 | 179篇 |
中国共产党 | 146篇 |
中国政治 | 492篇 |
政治理论 | 13篇 |
综合类 | 31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11篇 |
2022年 | 7篇 |
2021年 | 12篇 |
2020年 | 7篇 |
2019年 | 1篇 |
2017年 | 7篇 |
2016年 | 44篇 |
2015年 | 30篇 |
2014年 | 92篇 |
2013年 | 99篇 |
2012年 | 104篇 |
2011年 | 97篇 |
2010年 | 71篇 |
2009年 | 57篇 |
2008年 | 86篇 |
2007年 | 58篇 |
2006年 | 66篇 |
2005年 | 19篇 |
2004年 | 14篇 |
2003年 | 5篇 |
2002年 | 5篇 |
2001年 | 9篇 |
2000年 | 2篇 |
1999年 | 3篇 |
1995年 | 1篇 |
1993年 | 2篇 |
1992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91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41.
伤害胎儿行为之定性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伤害胎儿行为如何定性,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的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伤害胎儿行为无法定罪处罚,但今后有必要增设恶意伤害胎儿罪,即明文规定恶意伤害胎儿并致其在母体内死亡、出生后死亡或残疾的,按恶意伤害胎儿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42.
43.
案情:2004年11月13日.货车司机张某驾驶货车超速行驶时,适遏王某骑自行车横穿车行道,在躲让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同时货车向左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面车道。迎头撞到一辆农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和货车均受损。经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货车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货车司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骑自行车横穿车行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农用三轮车司机无责任。王某伤后住院医疗,共支付医疗费13340元,经鉴定王某构成八级伤残。2005年4月1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货车车主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7310元。诉讼中。货车车主李某以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由向王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赔偿货车修理费、拖车费、保管费、验车费以及已赔付的三轮车损失.共计22331元的30%。 相似文献
44.
【裁判要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予以支持。由于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适用的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不同,导致两者对患者的伤残程度等级认定结果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应当以对患者有利的结果作为认定伤残程度等级的依据。 相似文献
45.
例 1 高某 ,男 ,6 0岁 ,工人。 2 0 0 0年 9月 6日1 5 :0 0时许 ,在某公司仓库内 ,被道轨车扎压右足致伤。病历记载 :右足外伤后疼痛 2小时 ,查体见右足前段离断 ,足背部皮肤缺损。清创手术记录 :右足末端外伤后离断及足背部皮肤缺损 ,合并跖跗关节完全离断 ,残端部分作清创缝合 ,尚有皮肤缺损。因不符合再植条件 ,断脚不能再植。出院记录 :右足外伤后离断。例 2 张某 ,男 ,1 7岁 ,学生。 2 0 0 0年 5月 2 4日 9:0 0时许 ,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 ,被他人用刀砍伤左手部。病历记载 :左手自小指近节基底部起向桡侧至第二掌骨基部有一斜行断面 ,… 相似文献
46.
他身残志坚,十一年如一日扑在高寒大石山区小学教育事业上,为了让山里的孩子拥有受教育的机会,用自己的青春和热血播种瑶山的希望之花。 相似文献
47.
关于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残疾大学生就业效率和质量的高低,不仅关乎残疾大学生个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着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校、残疾人联合会、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建立帮扶机制,善待残疾大学生,采取各种措施,尽力帮助残疾大学毕业生就业。 相似文献
48.
李继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2):65-68
离婚残疾妇女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宪法司法保护已经走向世界化全球化。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规范社会保障秩序,开放社会救济渠道,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构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9.
50.
案情 2003年9月,河南省西峡县龙湾村村民张某(无资质)与某公司签订了厂房建筑施工合同书,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该公司房屋建筑.并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工伤事故。均由张某负责。”张某将工程承包后转包给同样没有承揽建筑工程资质证的王某组织施工。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王某接过工程后又雇佣冯某为其砌墙。1个月后,冯某在高于墙体的脚手架上砌墙时。因脚手架摇摆而从墙内摔下致双下肢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左下肢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右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冯某在为某公司工程施工时.公司为其办理了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冯某出院后。保险公司支付其10000元,后冯某要求公司及张某、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冯某将四被告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