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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刘士心 《北方法学》2020,(1):118-129
胁迫是英美法系各国刑法普遍承认的一种犯罪辩护理由。传统意义的胁迫是指胁迫者以紧迫的死亡或严重伤害身体相威胁,迫使行为人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胁迫是一种犯罪的可宽恕事由,其根据在于,当一个人面临一般人都无法抗拒的严重威胁,主观上难以作出合法的选择时,缺乏刑事归责的可能性。我国刑法中没有胁迫的概念,司法中按照紧急避险处理被胁迫犯罪案件,这既不符合被胁迫犯罪的本质,也限制了胁迫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应当引入胁迫的概念,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阻却责任事由。我国刑法对胁迫的适用,应当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标准。胁迫不能适用于故意杀人犯罪。  相似文献   
82.
《法律与生活》2021,(1):33-33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  相似文献   
83.
胁迫也称被迫行为,是英美刑法中的一种合法辩护事由。胁迫的判断标准一直是刑法理论中较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存在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分。在美国,虽然不少州判断胁迫是否成立采取的是主观标准,但随着社会安全环境的变化,客观标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84.
冉克平 《法学论坛》2012,(4):109-115
当事人一方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集中地表现为该方当事人、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对于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应该采纳《荷兰民法典》所代表的效力模式,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该合同的条件。如果遭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85.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之一。该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笔者认为,要区分这两者的,必须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而且要考察行为人有没有真实的交易。  相似文献   
86.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之一。该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笔者认为,要区分这两者的,必须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而且要考察行为人有没有真实的交易  相似文献   
87.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探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部属,含义是指具有隶属关系的下级,不包括没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本罪中的“指使”有广义、狭义、泛化三种可能的解释,在这三种不同语境下,部属既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针对具体的指使方式和违反职责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指使人和部属的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88.
智敏 《民主与法制》2007,(4X):26-28
江阴一家大型彩印厂老板徐蕴良是当地富翁中的一员,然而,富裕起来的徐蕴良却没有赢得当地群众的尊重,相反由于其欺凌,侮辱弱势群体,威逼环卫工人下跪,受到了群众集体“讨伐”,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先富裕起来的人如何做到“富而好理,富而守法,富不霸道,富不欺人,富而恩报,富而重贫”的大讨论。  相似文献   
89.
叶良芳 《犯罪研究》2007,10(2):23-28
敲诈勒索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尚未达到抑制程度的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行使权利的“胁迫手段”缺乏社会相当性,则该手段本身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90.
谭桃园 《湖湘论坛》2007,20(4):72-74
2001年出台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但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限于胁迫,不太妥当.通过分析可撤销婚姻的特征,进一步提出可撤销婚姻的界定标准,并借鉴各国立法,对关于完善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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