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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对限制背书没有体系性的规定,既存在语义上的混乱,又存在内容上的缺失。这种语义上的混乱导致理解上的歧义,影响了法律规范功能的发挥,而内容上的缺失直接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规则必然趋同,我国《票据法》关于限制背书的规定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之间的差异应当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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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制度最核心、最首要的性质。票据无因性是社会信任的体现和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在时间空间隔离的双重作用下的必然导向。对于《票据法》第十条,笔者认为“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割裂了票据无因性。背书连续性是认定持票人是否正当权利人的标志,但法官要综合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来识别票据权利人。民间贴现不能被认定为是合法的基础关系,尽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对民间贴现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规定,但是其禁而不止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更引人深思。严监管的高压态势不是我们打破票据无因性的借口,对票据的无因性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需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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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记载“禁止背书“票据的质押行为之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川华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2):109-111
票据质押作为信用担保方式受担保法和票据法双重规范,担保法规范标据质押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而我国票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则票标据质押作为票据行为加以规范.但标据质押行为与一般票据行为有重大区别,其性质上应属于民耨事法律行为中的债权质押行为.因此对于票据质押行为不宜适用有关票据行为的规范.以记载"禁止背书"字样的票据进行质押时,质权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但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对我国有关票据质押方面的规范应结合上述原理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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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5):42-51
关于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票据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三折,无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皆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物权法》第224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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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章安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15(4)
设质背书是持票人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所做成的背书,其目的是为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以担保实现其债权。在设质背书中,被背书人取得一种实体上的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设质背书具有的无因特点,使其在交易中增加了债权人的安全性,因而被广泛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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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从其目的和内容上可分为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与质押背书。在我国 ,票据只能通过背书流通 ,但并非所有持票人都可以任为任何一种背书。在背书受到限制的时候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所为的限制及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限制 ) ,能否为背书 ,为哪一种背书 ,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文章从此角度出发 ,探讨相关背书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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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是票据的生命",票据众多经济职能的实现依赖于票据的流通。背书是实现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因此,票据背书制度是票据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背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票据背书制度在实践中问题,就其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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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军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3):37-40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众多经济职能的实现都依赖于票据的流通。票据背书是实现其流通的基本方式。票据流通中背书的伪造,在损害各票据当事人的利益的同时,也成为实践中引发票据纠纷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背书伪造人逃匿或无力清偿相关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时,由此引起的风险负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对此,国际上现有的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本文在对二者的相关规则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票据立法中现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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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当事人既可按照《票据法》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票据法》上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