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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当事人既可按照《票据法》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票据法》上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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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意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
票据流通中有两种转让方式,背书和直接交付。直接交付作为非典型的转让方式,往往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以美国为例,即使在转让人非自愿的情形下,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尤其是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在自由主义原则指导下,只要符合推定交付的要件,便承认其效力。直接交付均发生在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流转中,我国《票据法》除了对无记名支票态度不明确外,明确否定了无记名汇票和本票、空白背书的持票人权利,因此从源头上否定了将直接交付作为票据转让方式。但是,这种否定却违背了票据流通之本性,因此建议修改我国《票据法》相关条文,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建立票据直接交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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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林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6)
票据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被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所承认。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其他的权利财产,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质押权的成立、质押权的效力及质押权的实现等方面产生了如何适用的问题。基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依据两法所成立的票据质押并不冲突,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范畴,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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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林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6):49-53
票据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被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所承认。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其他的权利财产,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质押权的成立、质押权的效力及质押权的实现等方面产生了如何适用的问题。基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依据两法所成立的票据质押并不冲突,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范畴,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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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17-18
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深入探讨了空白背书的效力、背书连续与否的认定标准、以及背书涂消的合法性、期后背书的效力等问题 ,对我国票据背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以期建立我国完善的背书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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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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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伪造是指在票据上伪造他人签名的背书行为。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关于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两大票据法体系存在相当严重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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