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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伪造是指在票据上伪造他人签名的背书行为。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关于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两大票据法体系存在相当严重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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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票据转让方式出发,重点论述了不同转让方式和不同背书种类的具体内容,探讨了不同方式对票据权利产生的影响。并将此与我国现行票据法制度相比较,说明为了不限制私法自治,我国应采取有利于票据权利扩展的背书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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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对票据背书的适用——兼论票据行为无效的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票据经常辗转流通于不特定多数人手中,形式上存在多个连续的票据行为的事实,票据法为保障和促进票据的安全和流通,确立了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上,各个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所载文义分别独立地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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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的规定,且存在逻辑混乱,理应作出修改。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即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可对背书人之外的前手债务人主张之;前手债务人可以其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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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债权质权的设定 (一)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 普通债权即民法上的债权,与有价证券所表彰的债权相区别。普通债权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只要符合入质债权的标准都可以入质。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作为期待权自有其经济价值,故也可以入质。但是对于无事实基础存在的将来债权,如将来就不动产订立租赁契约可能发生的租金债权,则不适于入质。选择债权设质,其选择权属于债权人时,选择权也附随入质。 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我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入质和第79条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入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第76条规定以有价证券入质,并未明确规定需要书面形式,因此是否可以推定:在有价证券及普通债权入质时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根据我国法律一贯强调书面形式的立场以及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