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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是流通证券,其流通是通过票据权利的转让实现的。在我国,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与单纯交付两种方式转让,其中,背书转让是主要的、基本的方式。票据权利背书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是票据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不能笼统照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实质要件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背书转让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法对背书转让行为的形式要件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一规定才能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共同决定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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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的权利担保与物的担保的二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基本属性应当是票据这张纸和权利的结合。在票据质押中,我们不能只关注票据所表彰的权利的质押,而忽视票据本身作为物的质押担保。作为提示性证券,票据权利脱离了证券的载体物,将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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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既是一种权利质押形式,也是一种具体票据行为,《担保法》和《票据法》都对其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但立场不同,侧重各异。本文通过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票据质押权利实现等方面问题的具体分析,统一协调两部法律的协同作用,促进票据质押担保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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犤案情介绍犦2001年2月,太仓某货运代理公司(下称“太仓公司”)接受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黑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下称“龙江公司”)的委托,办理一批进口甲苯在太仓港的进口报关事宜,并另行协议约定货权归龙江公司,太仓公司凭龙江公司的正本介绍信放货。在报关过程中,龙江公司将背书的正本提单等全套报关资料交给委托龙江公司进口该批甲苯的国内无进口权的上海时光贸易公司(下称“时光公司”),由时光公司将上述资料交太仓公司报关,太仓公司报关后即将包括加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船代小提单等资料交给时光公司。嗣后时光公司将货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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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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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虽然我国《票据法》否认了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出台,空白背书的效力得到了有限的承认,该《规定》第49条赋予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背书人以外的人补记被背书人的权利即为补记权。本文拟就空白背书补记权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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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票据追索权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汇票几度转手背书人遭后手索赔2006年9月30日,武汉市源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付款行是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3月30日。不久,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公司。此后,汇票又经三度转手被转让给山东莱芜市天鲁炭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鲁公司),但转手过程中中间人均未在被背书人处签章。后该汇票到了张某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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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有关河北省武安市钢铁调查报道的新闻视频火爆网络。当地发改局分管工业的马科长面对记者询问钢铁产能的问题,先是无言以对,再是答非所问,现场数度静默。网友评价"这就是一幕官场滑稽戏",并讽刺该官员为"背书帝"。且看"背书帝"的表现,当记者问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