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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总被引:20,自引:1,他引:19  
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 ,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有必要重新确认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本文认为 ,法律上的胎儿不能以医学和生物学标准判断 ,应当以民法的精神界定 ,冷冻的胚胎不能作为法律保护的胎儿 ;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权利能力既不合法律逻辑 ,也不利于对胎儿的全面保护 ,应当明确胎儿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同时要对胎儿的具体权利内容加以肯定并落实具体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192.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制度,按照现行理论理解该条规定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如限制了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不利于保护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利益。本文将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就如何理解《继承法》第二十八条更为合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3.
法律资讯     
《法治与社会》2006,(8):74-75
刑法修正案: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暂不列入刑律;福建: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最高奖7万;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农村宅基地;四川:医患纠纷首次纳入“权益保护”范围;国土资源部:将出台合法性审查办法;国家禁毒委:《禁毒法》有望年底出台;我国有了第一部《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  相似文献   
194.
195.
196.
胎儿,属于未出生的人,在民法意义上讲不完全是民法上的人,因此当胎儿因他人的故意或过失之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时,无法完全按民法对自然人保护的规定处理。而胎儿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民法需对他们进行特殊的保护,这样讨论胎儿的民法地位又似乎很必要了。诸如纯利益权利能力附解除条件说和附停止条件说都是法学家们研究的理论成果。本文将从胎儿的法律界定、社会的人、生物的人以及相关案例来论述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97.
1案例女胎,长45cm,重2550g。全身皮肤浸软、苍白,舌突出。面部、眼睑、胸腹部皮肤及皮下显著水肿。腹腔积230ml黄红色混浊液体(利凡他试验阴性,比重1.007)。胸腹腔脏器及脑无先天性畸形。胸腔积液红色透明,共45ml。心腔及大血管内血量显著减少。肺浮扬试验阴性,镜检肺不张。颅内无出血,脑重170g,淤血、水肿。胸腺缩小,脾及小肠内淋巴组织明显减少。胎盘重800g,黄白色,小叶深而明显,镜检见大多数绒毛水肿胀大,被覆发育良好的细胞滋养层,有的滋养细胞仍呈两层。脐带长48cm,显著水肿。脑、肺、胎盘…  相似文献   
198.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但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外,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试从胎儿的性质、胎儿保护的立法例与理论依据、胎儿保护的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对未来中国的民事立法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胎儿利益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使学界共同关注并建构相应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  相似文献   
199.
《工友》2007,(2):51-51
我的朋友是一家公司的司机,出车的时候遭到抢劫,后被杀害。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我朋友也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他妻子正好有孕在身,请问在工伤保险赔偿方面,他的妻子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胎儿是不是也可以得到一些补偿?  相似文献   
200.
某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加以打击和遏制。现行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已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对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进行修改:(1)删除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将该罪主体设置为一般主体;(2)将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明确化,并将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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