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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广泛存在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使我国本来就存在的男女人口比例失衡问题雪上加霜。但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尚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必要的修正,将这种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2.
203.
204.
胎儿的民事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侵害胎儿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父母能否成为侵害胎儿权益的主体,以及父母实施的何种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在法理上及实践中均存在着较大争议。为了实现胎儿权益保护和家庭伦理保护之间的平衡,应当从是否婚生,是否存在故意,以及是否使用暴力等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此外,父母对损害发生与有过失应考虑适用过失相抵,父母的允诺应能构成阻却违法的事由。 相似文献
205.
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既属于社会意义上的人,也属于法律上的人,具有生命与生命权。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将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解释为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人"有合理的依据。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化的事由而合法剥夺胎儿的生命权,否则堕胎行为完全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强制引产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罪,能够真正保护胎儿与妇女的权益,该解释结论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以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206.
罗马法中的胎儿保佐制度开创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体制,也开创了胎儿扶养制度,但具有歧视母亲的色彩。近现代至少有14部民法典或草案继受了这一制度,但法国和意大利因为这一制度有歧视母亲的特点而废除了它。然而,维持这一制度的民法典证明,它在去掉了歧视母亲的色彩后仍有运用价值。在当代,产生了存在于试管或冰箱中的胎儿,阿根庭已尝试为这样的胎儿指定监护人。在我国,《继承法》赋予胎儿的继承权对于胎儿有"画饼"之嫌,只有承认胎儿保佐制度,才可使这样的"画饼"变成"疗饥之饼",为此,需要考虑以人的制度取代权利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207.
208.
209.
胎儿的父亲因车祸死亡。父亲与母亲竟然还没有办理结婚证。不具备民事行为和权利能力的非婚生遗腹胎儿,能否获得赔偿份额? 相似文献
210.
孔东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58-60,75
近年来,学界出现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法,其实质是指自然人对于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而非胎儿,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自然人的先期人身法益遭受了侵害。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在遭受侵害时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这一提法不妥,应予纠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