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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它以罗马法为肇端,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明确指出了法律在物权种类和内容上对当事人私法自治的限制。在明确该原则的定位和历史起源的前提下,我们更应该认识到物权法定主义的正当性在于物权自身的本质特征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性基础。毋庸质疑,该原则的一定刚性不仅是财产法领域私法自治的重大例外,使得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缺陷暴露在迅速发展的经济浪潮中,从而抑制社会进步。那么,如何在坚持该原则的前提下扬弃、突破、创新、以臻完善,就成了当前形势下探讨该原则的根本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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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彬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9(2):95-99
现代化进程中的全球化、民主化、信息化和人本化所带来的灵活性、创造性和快速反应性.以及公民自制能力的增强,使得被称为人类社会最为成功发明的官僚体制的固有缺陷日益暴露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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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制理念的实践机制:行政内部分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自制是旨在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和谐发展,强调政府自我控制的一种行政法理论。行政内部分权作为行政自制理念实践机制的理由在于它既符合行政自制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又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行使行政权的盲目与专断。深圳市试行的"行政三分制"是我国行政内部分权的一次有益尝试。行政内部分权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坚持适度分权原则,以保证行政部门之间能进行必要限度的合作;权力划分与部门设置要合理,以实现相互监督与制衡;资源分配要合理,以保证行政内部分权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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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自制范畴和理论的提出,是对行政自制现象普遍化、立法和司法的功能性不足、内部行政法重新崛起等客观事实的反思和总结。行政自制理论有其独特的涵义和内容,主张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组织架构、内部行政法律规则和行政伦理,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积极行政,并成为一种独特的控权模式。行政自制理论是行政法的一个新课题,旨在重新思考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道路,顺应世界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为行政主导的行政法治进程提供新的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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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中的自制规章与国家法律关系现状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治学研究》2007,(2)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中的自制规章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问题是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在广大农村,表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本文拟对两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了村民自制规章与国家法产生矛盾的原因,提出了融合与冲突是村民自治制度中的自制规章与国家法的关系的表现方式,并提出了协调好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构建中国法制现代化与乡村和谐社会的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