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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吴冬兴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1):41-57
法治话语是以塑造法治认同为目标的法学表达。“据法裁判”是司法语境下的法治表征,法律渊源构成“据法裁判”之“法”的来源。因此,确定法律渊源的法源概念,应当被视为塑造“据法裁判”认同的法治话语。任何法治话语都是与特定法秩序相关联的、对特定法治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反思促进。因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和中国特色法治话语建构的法源概念,应当以获致法理共识为目标,超越概念争议和功用定义,进而以形成性质定义之方式,有效彰显本土法治价值观,并就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给出有力回应。在具体构造上,法源概念应以“良法善治”为价值依归,将“效力”作为法源的类型要素而非概念要素,最终生成“包含权威性规范命题的事实”这一法理内涵。 相似文献
882.
<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科学立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随着形势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新实践新问题不断出现,立法工作也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丰富和创新立法形式,加快探索“小快灵”立法,更加精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883.
包容性治理是近年来在推行善治理念、提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战略目标进程中出现的实践创新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建”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共治”意味着治理过程的互动合作,“共享”意味着治理成果的利益共享,“共建共治共享”正是对包容性治理核心意涵的全面阐释与精准凝练。 相似文献
88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特殊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寄予厚望。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出系统部署。 相似文献
885.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近年来,淮安市淮安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学习传承周恩来崇高品质和加强基层治理高度融合,把“温暖”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品牌内核,从建设温暖组织、凝聚温暖合力、提供温暖服务、营造温暖环境、弘扬温暖文化等五个方面,建立“党建引领温暖治理”模式,走出了一条“共创温暖、共享温暖”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新路径。 相似文献
886.
先秦儒、墨、道、法四家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实现良法善治的不同治理方式。自秦以降,历代统治者在吸收先秦诸子思想的基础上,阐发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在良法善治的制度表达上,中国古代形成了体现传统伦理等级的立法创制,追求慎刑与恤刑的司法实践,重视社会教化与调处息讼的治理经验。古今对良法善治的追求有共通之处,在当代的法治实践中,应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古代良法善治的经验与智慧,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相似文献
887.
在第二个百年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解决乡村相对贫困、提升乡村发展水平和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营造一个能够充分保障农民获得感、幸福感以及安全感的乡村善治环境,已经成为破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致力共同富裕不可或缺的、关键的“最后一公里”。在共同富裕视域下,乡村治理将发生相应的逻辑转换:在治理价值上,从秩序取向拓展为兼顾秩序与发展取向的综合取向;在治理内容上,从生产、行政、社会建设等局部治理拓展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全方位治理;在治理主体上,从乡镇政府、村庄主体等有限主体拓展为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不同层级政府力量的多元主体;在治理场景上,从城乡分离拓展为城乡融合。在此过程中,我国的乡村治理体系将从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乡政村治”架构,发展为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的制度构造。下一步,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需要统合理念变革、制度优化、主体协同以及民生服务,全方位破解乡村基层治理的瓶颈,释放、激发乡村潜力和活力,走出一条以共同富裕促进乡村现代化和善治的道路。 相似文献
888.
何得桂吉李敏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3,(3):52-63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既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为实现基层善治,城镇化进程中的基层改革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技术治理,呈现出灵活性、自主性、适应性显著特征。与常规治理、专项治理相比较,这种治理行为可称为“调适性治理”。它是以民众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一核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制度要素和技术要素协同优势,注重社会秩序与活力相统一的治理机制创新。调适性治理凭借其治理手段灵活性、治理主体合力性、治理资源统合性,弥补了自上而下行政化治理难以适应组织内外部环境复杂动态的限度。这促使治理体系更好地进行动态调适,充分激发党领共治动力,提高基层治理效能以及善治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