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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还记得"黄金月饼"吗?今年虽然它还是月饼的模样,但已经改称"百宝盒"了。这样的"百宝盒"在北京市场的行情是:最轻的一款为50克,零售价2万元;最重的一款347克,零售价约16万元。更离奇的是,在商家的发票上,既不是"黄金月饼"也不是"百宝盒",而是十几台"打印机",以此规避"撞枪口"。《新京报》昨天在报道中特地写道:有一个银行客户,一次要了三四个,也有政府工作人员来买,"他们都非常低调"。所谓"枪口",就是中纪委刚刚下发的通知,要求坚决刹住中秋国庆公款送礼之风,首当其冲的就是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于是乎,"月饼"二字成为公款消费的"敏感  相似文献   
32.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删掉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款死刑条款,很有必要。但该条关于犯罪构成的具体表述也亟待修改。多年来,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表明,很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并无骗取税款的目的,也无骗取税款的行为和结果,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如为虚增业绩;因购买原料时供货方无发票而找其他单位代开;或者应付质量检查等等,且有时数额特别巨大。  相似文献   
3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由于本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刑法的规定也不很清晰,所以,与本罪相关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争议。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以此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等。对此,只有在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34.
东北、中部等地区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内容包括转型政策框架、主要地区与行业范围、固定资产抵扣情形与限制情形、抵扣方法与退税程序等方面。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及时改进增值税转型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构建新型的增值税体制。  相似文献   
3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6.
新税制出台后,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瞄准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利用巧妙的作案手法和"技术"处理,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国民经济。文中针对该类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特点,结合我国目前面临的侦办该类案件时的一般困难,提出了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7.
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38.
立法程序中的非逻辑因素、立法标准的混乱、立法技术的粗糙,导致我国刑法关于发票犯罪的罪名繁琐、冗长。不规范的用语和过于具体的规定,造成处罚漏洞和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不规范,除徒增法律容量外毫无实益。罚金数额的规定不统一,可能造成罪刑失衡。严苛的法定刑,违背了危险犯轻于实害犯的配刑原理。应当以犯罪行为为标准,对发票犯罪的罪名进行整合;根据严而不厉的立法理念,对发票犯罪的法定刑予以重新配置。  相似文献   
39.
陈益云  罗卫国 《求索》2011,(6):76-78
增值税的经济功能使社会生产循环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然其目标多元化导致抵扣链条在某个环节不连续或者虽连续却呈现出跳跃式的折线,使得税收中性被扭曲。为此在明确增值税的价值取向———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其抵扣链条的构想。  相似文献   
40.
自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颁布实行以来,"营改增"不断扩围,关于"营改增"的评论或质疑也随之而来。本文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入手,浅析关于"营改增"折射出的税收立法问题,建议严格执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深化税制改革的步伐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财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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