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1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1.
1958年“大跃进”后,由于受“浮夸风”等的影响,国防工业系统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从1960年初开始,贺龙深入军工企业视察,找出了产生质量偏差的根本原因,并积极开展国防工业系统的质量纠偏工作。特别是1960年底,贺龙积极倡导并组织召开国防工业系统三级干部会议。这次会议作出在国防工业系统进行质量整风的决定,是新中国国防工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拉开了新中国成立后国防工业第一次正式的、大规模的质量整风工作的帷幕,对于纠正“大跃进”的偏差,促进国防工业的健康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32.
33.
34.
被冠以“兰州最大国企贪污案”的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厦公司)董事长王永春等4人,涉嫌侵吞8500万国有资产一案,近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永春被控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和虚报注册资本罪4项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相似文献
35.
陈晓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4):90-90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设立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分有利,但司法解释对于法条中的若干问题尚未作出规定,学理解释也意见各异,笔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36.
正【裁判要旨】在行为人不经手资金的情形下由其他公司实施垫资行为并代办法定验资手续,且这种垫资款在公司还未成立前即被抽回,应认定为一种虚假出资行为。另外,由于这种虚假出资行为主要是针对其他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进行的欺骗,而并非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进行整体虚报注册资本,因而不能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相似文献
37.
2011年1月。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黄某与蔡某二人,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蔡某占公司股份的60%。黄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黄某、蔡某为兴达皮具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等需要,经股东会商议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再增加500万元人民币,但二人均没有自有资金,于是由蔡某在2011年9月12日向天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刘某以手续费5万元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股东蔡某、黄某的名义存进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润成会计师事务所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随后,蔡某、黄某即将上述款项抽出归还了刘某。2011年9月13日,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50万元。整个验资变更过程都由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一手操办。该公司在设立后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某、蔡某二人为经营周转长期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在2012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黄某、蔡某逃匿。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蔡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在增资过程中与股东蔡某一起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应当将兴达皮具有限公司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主体。黄某、蔡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公司、黄某、蔡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必须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本案虽然虚报金额500万元,但时间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相似文献
3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间由于在行为的手段和内容上往往存在交叉或重复,因而造成三罪区分的难度.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罪区分关键在于抽逃行为发生公司成立之后且抽逃出资的前提是行为人曾真实合法的出资;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区分关键则在于前者是整体性实施虚报以欺骗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而后者是个体行为以欺骗公司其他发起人或股东;且两罪之间由于行为要件存在部分交叉关系,因而是一种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39.
40.
田凯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5):37-40
司法实践中,对虚报注册资本罪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的范围,对"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理解,对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以及利用虚设公司诈骗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还存在不同观点,尚需进一步研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