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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国劳动法律主体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分别具有一定的法律资格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两者分别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其法律意义在于厘清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最终要件。对劳动法律主体的界定有利于在实务中分清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以指导实务。 相似文献
32.
33.
本文作者首次通过91例离婚案中被怀疑有精神异常的原被告进行鉴定,对限制行为能力评定标准进行探讨.提出作者的看法,供同道商榷. 相似文献
34.
在我国,劳动法上的“雇主”以“用人单位”代替且缺乏相应的雇主资格理论。若仅援用民法“法人”理论,则难以解释劳动法上雇主资格问题。本文认为,雇主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对雇主与民事主体资格的比较分析,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构建了雇主资格的认定体系。同时,对非法用工主体这一非常态的“雇主”也进行了相应探讨。 相似文献
35.
在监禁状态下服刑的受刑人作为特殊的权利主体,其某些公民权利被依法剥夺或限制,行为能力相对于普通公民的行为能力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受刑人的某些权利停止行使,即享有权利能力而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受刑人的行为能力依赖于监狱机关的帮助;三、受刑人的行为能力表现为纵向的动态变化和横向的差异。保护受刑人的基本人权,要从改进和发展受刑人行为能力入手;正确认识,缩小受刑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的距离;进行心理沟通,促使受刑人积极改造,切实保障受刑人合法权益实现;完善监管机制,通过受刑人的积极改造,为尽快恢复受刑人作为公民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性提供机会。把握受刑人行为能力的特殊性,切实保障受刑人权利的实现,为改进和发展受刑人权利提供立法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36.
相对于认定故意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有诸多疑难而言,在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之中承认原因行为的实行行为性并没有太多争议。但无论如何,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至少在表象上有别于一般的过失犯,其特点就在于可以划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这两个阶段,而在结果行为阶段又的确是丧失了责任能力甚至是行为能力。相关判例印证了在自陷无责的情形中构成要件模式的正确性,即原因自由行为实质上并不是一种需要特殊归责的构造,而只是一种现象上有独特之处,但完全可以被包括在一般的归责形态(无论是过失犯还是故意犯)之中的说明形式(说明实行行为到底在何处)而已。要成立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关键在于如何在具体情况下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它可能有三种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37.
保证人的条件直接影响着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现行保证制度中关于保证人的条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和值得探讨之处。 相似文献
38.
本文以<德国民法典>、德国法院判例及有关学术观点为主体,具体分析了德国民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以期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9.
尹中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65-67
首先 ,《合同法》的颁布并未平息赠与合同究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争论。笔者认为 ,《合同法》第 186条第 1款所指的赠与仅有诺成合同之名 ,却有实践合同之实。与其如此 ,不如直接将其规定为实践合同。这样较符中国的国情 ,而有利于重合同守信用的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该条第 2款所指的赠与显然具有诺成合同之特征。其次 ,该法第 189条关于赠与人损害赔偿之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待明确。最后 ,受赠人是否应有行为能力之限制 ,则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40.
为了表达法律人(Person)承担权利的资格这种属性,实现法律概念的精确化,德国学者提出了权利能力的概念。然而,由于权利的意志之力本质和无意志者的权利能力之间的矛盾以及权利能力平等和权利能力限制之间的矛盾,权利能力概念的内涵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总体来看,权利能力概念的形成使得法律人的概念解体了,人的要素分化为人格、权利能力等个别的制度。而权利能力在本质上仅仅是法律人在实证法上的一种属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