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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举证时限这一颇具创新性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饱受争议中出台。嗣后,理论研究者对其褒贬不一,司法实务部门的具体操作也各有不同。2012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在外观上是承前启后,实质上则是废旧迎新。举证时限制度中的举证,是指提出证据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裁定的方式予以回应。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意在拒绝实施证据调查,而并非否定证据能力。法官在作出证据裁定时,除应考虑逾期这一因素外,还应斟酌其他情形。为保证新举证时限制度在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中实现功能最大化,应该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明晰证据申请的撤回与放弃以及规制防御方法的提出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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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增设,有利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进一步细化和解决"执行难"的社会病,针对性强.作为新的犯罪,它们的构成条件如何理解?司法认定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刑法修正案(四)对它们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否合理?在理论上,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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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有别于完整进行二审审理后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这种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指令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原案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补充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追加起诉,指令再审的案件与补充、追加起诉可以并案审理,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76.
277.
2005年11月1日,德国《投资人示范诉讼法》正式施行。该法是德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创新之举,也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系统规定示范诉讼运作程序的法律。其有三大立法特色:特别法之创设,确认之诉之中间程序,第三人制度之效力设计。示范诉讼法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278.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再审,从而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也不同于上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一个案件,能够进入抗诉程序,虽然不能排除当事人申诉所起的作用,但至关重要的却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结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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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裁定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已有规定,却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救济。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救济制度现状的探析,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等角度,提出了当海事法院的专门法庭违法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准许执行的行政裁定时,行政相对人如有异议,根据基本的法治理念和通过案件审查的准确性、公正性角度考虑,寻找私人权益在我国非诉海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救济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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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权限,即当事人拥有请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权限。当事人对证据的选择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法院调查的证据范围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范围。法院的证据调查实施权受制于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当事人通过证据申请的形式行使证据调查请求权,证据申请必须适式、适时。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据申请提出异议,可以提出证据抗辩。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应当依法受到保障,法院不得预断证据价值,不得基于对证据价值的消极预测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实施证据调查。当事人的证据请求权具有督促法院调查证据的效力。仅在证据申请不合法、证据调查没有必要以及证据调查存在难以预料的障碍时,法院才可以拒绝调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