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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143.
美国制宪者关于"麦迪逊式困境"所涉及的两个不同原则(即多数统治与少数权利)之间相互抵牾的态度,不是通常所理解的"既不相信多数,又不信任少数",而应当被解读为"既依靠多数,又怀疑多数"。此即"麦迪逊式困境"的重新解读,其思想意识根源就在于洛克式自然法理论遭遇了美国制宪者立宪的现实主义观。这种困境的解决,最终是由民主过程与司法过程共同予以完成的,仅凭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无法消解多数与少数之颉颃态势。 相似文献
144.
我国现行宪法在制订和颁布时,某些文字不够简练,某些语言不够准确,某些表述不够严谨,某些规定不够完善.在修改中,某些需要及时修改的内容未能及时修改,某些可改可不改的内容或完全不必修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某些需要修改的内容或增加的内容在修改时或增加时出现了新的不足.在解释中,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及时将改革开放纳入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原则之中.在实施中,某些规定或部分地,或基本地,或完全地得不到贯彻落实.总结和分析这些问题,目的是为了吸取其中的经验教训,改进相关的工作,以利于维护宪法的科学权威和组织权威. 相似文献
14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146.
未经解释的法律不得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中,只有经过解释的法律才能够被适用,为了解决法律滞后性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现象之间的问题,需要我们对其加以解释,从而稳定该现象。本文将会对刑法解释中的当然解释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147.
本文探讨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醉酒驾驶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项重大安全问题,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此方面的解释与实践也在不断演进。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的法律案例,提出了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48.
反垄断学派的形成,将法律解释导入规范轨道,同时也使反垄断学派形成路径依赖,导致其解释方法日益僵化。从制度维度上看,近年来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之间就垄断行为规制的分歧趋于深化,渐成难以调和之势。为此,追溯考察反垄断学派的理论模式、决策前提、市场假定和价值观念可知,反垄断学派理论模式不仅应当接受经验证据的检验,还极大地取决于以错误成本分析为核心的决策前提,以及垄断行为发生概率和市场自我纠正能力的假定,并最终根源于其或自由或保守的价值传统。为推动反垄断法解释深入回应市场现实,要形成反垄断学派关于市场机制的基本共识,廓清反垄断法解释的交谈合理性空间,并结合数字市场特性,确立经验世界重构背景下的交谈新起点。 相似文献
149.
孔德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152-163
学界关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理论改革方案,大多停留在“审卷”的重述上,难以深触庭审实质化的核心要求。确保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实现从“审卷”到“审人”的转变,然而“审人”的支点在于刑事卷证的合理运用和科学规制。从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看,我国刑事卷证运用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对刑事卷证运用制度的体系优化可从两个维度展开:从立法层面对刑事卷证制度运行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予以明确,适度熔断刑事卷证的证据能力,以主动切断刑事卷证与刑事裁判之间的非正当联系;从司法层面扩张解释直接言词原则条款、限缩解释直接言词例外条款,以达至“审人”的衍新,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150.
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179-192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灭事由应该采取文义解释、目的性扩张、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等不同解释方法,在恪守物权法定原则之外有效保护契约自由。《民法典》第371条形成第二层构造中的遗嘱居住权,其在设立方式与形式、继承与转让、登记效力等方面,参照适用合同居住权规则的空间非常有限,法律适用机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第1090条等形成第三层构造中的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于其类型化的基础上,需要朝具体化的方向填补漏洞。从而,促进居住权在我国的规范体系化和内容本土化之成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