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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道德法律化”判决结果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其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尚需探讨。本文以许霆案为素材,从其价值层面分析“道德法律化”中隐含的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阐明其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的潜在威胁及其对“合法、独立、平等”的司法原则之核心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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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存在无法弥补的漏洞,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判决结果从价值层面上看,这一命题隐含着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同时也破坏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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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何鹏案,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运用逻辑推理的结果,必然是盗窃金融机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但理智上却又感觉罪刑不相适应,社会舆论强烈,因而,最后以最高法院核准的形式,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其实,运用辩证思维,这两起案子只是普通的盗窃案,法院的判决并非法外量刑。辩证思维可以很好的解释法律实践中的疑难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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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立法、执法、司法的监督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从司法角度看,舆论监督是一把"双韧剑",用之得当,则有利司法公正;用之不当,则有碍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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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司法公开的推进,一批批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尤其是刑事案件,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这些案件,由于关系到个人的自由及社会安定,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最真挚朴素的感情,在判决后,都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即使是批评性的意见较多,但仍然体现了人们较强的法治意识和对司法公正的迫切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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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早已尘埃落定,许霆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案件的判决并没有体现出银行的责任。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说明银行是有过错的,并且基于这种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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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社会上掀起了一拨对许霆案如火如荼的全民大讨论,如今这场讨论的热潮已经渐渐散去。我也从当时对案件本身的讨论中逐渐清醒过来,冷静之后,觉得对案件本身的讨论都显得很苍白很无力,因为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最后的审判还是得由主审法官来决定。待层层迷雾散去之后,作为一个法律人,从案件背后折射出来中美法律制度以及法官文化的差异相对于案件的本身则更能引起我的兴趣与思考。因此,笔者将从边缘性的视觉曲径通幽,通过分析案件背后容易被人忽视的细节来论述中美司法制度和法官文化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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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政治国家里这一过程是靠一元命令来完成,而在法治国家则主要靠多元对话来进行。法律的对话过程具有至少三个特征:自由、公开与平等。法律"是"或者"应该是"什么应由自由、公开、平等的对话来决定,而法律的对话也有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本文以"许霆案"为例,对借助法律的对话达到维护公民权利的过程进行阶段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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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4):5-13
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是正确的。无论是民众还是学者,在许霆案定性问题上的争论实际上都源于对本案适用重刑的不满和反思。虽然在现有法律规定条件下运用酌定减轻制度降低许霆案的刑罚量是最佳选择,但根本出路还在于修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罪刑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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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4):14-18
“许霆案”的深层问题是刑法范式问题。要避免类似司法乱象,必须超越实证主义的刑法范式。刑法观必须立足于内容与形式、正义与政策、目的与手段、公平与宽容的统一,才能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超越,才能克服目前实体意义上的刑事司法过程的不完整性。犯罪成立理论应当从以事实为中心转向以规范为中心,从以形式为中心转向以实质为中心。立足于此,许霆的行为应当被认为无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