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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日本拒绝对华民间赔偿法律依据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宋庆东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18(4):64-69
由于日本把国家赔偿与民间赔偿混为一谈,不承认中国受害者具有索赔请求权,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受害者的诉讼请求,致使对日民间索赔诉讼鲜有胜诉或以救济金、慰问金应付了事。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中国放弃国家赔偿不等于也没有放弃民间赔偿,民间受害索赔请求权是多项国际条约明文规定的,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救济金或慰问金不具有国际法律责任意义上的赔偿性质。日本政府只有对侵华战争的受害者作出实质性赔偿,才能对受害国、受害者及其亲属有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交待,才能走出历史的阴霾。 相似文献
4.
对诈骗犯罪刑民竞合交错中的刑民责任,既从静态上分析了相互的影响,又从动态上阐述了责任的转化。就内部性牵连交错而言,诈骗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害人与被骗人分别承担过错责任;就外部性刑民牵连交错而言,担保或代理责任的履行,原则上不影响对诈骗人的定罪,诈骗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害人与担保人分别承担过错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则原则上承担代理或表见代理的民事责任。另外还分析了诈骗犯罪中刑、民诉讼时效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学理的讨论上,已经很多了,似乎已经没有更多的问题了。然而我认为,在诉讼时效名称这个问题上,还有一些尚待解决和商榷之余地,这不仅对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是很有意义的。因此,笔者经过审慎思考,并参酌国外的立法及法学理论,发表一些浅见,以 相似文献
6.
未确定履行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因最高法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理论界争议不断,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综合起来大概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时效应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起算。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于中断效力结束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意味着对于经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仍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因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应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从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失去了可能。对这一矛盾的解决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采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做法,取消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统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二是采取我国目前的做法,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前阶段,当事人起诉后则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同时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终结事由而不是中断事由。两种方案各有优点和不足,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此应做出科学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作为债权人,你也许认为讨债不受时间的限制。一旦了解或得知诉讼时效的规定。发现期限即将届满,却未作好任何行使权利的准备;也许对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很熟悉,但因诉讼时效期间较短,尚未收集到充分有力的证据:也许由于是否打官司拿不、定主意,从而耽搁了时间:也许因债务人难以确定或投诉无门而延误了时间:也可能因债务人采取“骗”、“赖”、“拖”等缓兵之计,未能及时行使权利。遇到这些情形,你也许会想,时效将过,没救了,债是收不回来了j确实。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你完全可以另辟蹊径,采取下面十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10.
李国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诉讼时效中断之举证责任的分担应依据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在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分配,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转移.权利人应当对其所主张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义务人则应当对其抗辩的诉讼时效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权利人和义务人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和再抗辩,则应当分别对其抗辩和再抗辩予以举证.义务人和权利人对诉讼时效的抗辩和再抗辩都无法举证和充分举证时,应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