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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同世界其它各国相比,存在较多的缺陷和遗漏,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困惑。我国的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而且有些请求权依其性质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452.
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后,可能会由于权利人自身的主观原因导致其 无法行使请求权,对此法律通过时效中断制度来变相延长时效期间,以使权利人 有机会行使请求权,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我国诉讼时效中断制 度的规定入手,阐述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法定事由和效果,对我国现行立法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结合 我国国情,为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初步 设想。  相似文献   
453.
诉讼时效,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为消灭时效。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时效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能否得到司法上的保护。由于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因而诉讼时效制度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从这个角度而言,对传统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作出梳理分析,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进行再认识,对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司法保护及时效利益抛弃等问题进行理性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54.
刘俊 《河北法学》2007,25(10):115-118
诉讼时效价值是法价值在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对诉讼时效价值的认识与对民法的认识密切相关.目前,多数已发表文章缺乏对诉讼时效价值的全面认识,均集中于诉讼时效的公法价值.实际上,诉讼时效作为民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决定着对其价值的认识也应当从民法本身出发.诉讼时效的价值具有二元性: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干预;另一方面,也洋溢着对私权利的关怀.  相似文献   
455.
郑永宽 《法学家》2022,(3):160-172+196
《民法典》第419条的适用,最具争议者在于抵押权罹于抵押期间的效力。从抵押权的实现有赖协商或请求、抵押期间的可变性以及“不予保护”的措辞等方面考量,抵押期间应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由此,抵押权罹于抵押期间,抵押权并不消灭,但应肯定抵押物上后顺位担保权人、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等相关第三人可援引时效完成之抗辩,此意味着抵押权丧失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至于抵押权人尚存的相对性抵押利益,以抵押合同为据即可。据此,应支持注销抵押登记的请求,但应明确抵押权因罹于抵押期间而丧失对抗效力,否则,仅凭注销登记的司法支持并不足以使动产抵押权丧失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456.
陈杰 《法制与社会》2012,(26):115-116
诉讼时效是银行催收业务的关键点.一来诉讼时效复杂,业内颇有争议;二来事关重大,直接关系银行逾期实体债权的实现与否,加之“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更突现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所以,正确理解诉讼时效,准确把握诉讼时效保全的途径,是催收业务部门必须掌握的能力.  相似文献   
457.
王梅 《中国公证》2006,(8):54-55
现代经济社会中,人们社会活动种类变得纷繁复杂.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性地位也日渐突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公证公信力的逐步提高,申请办理债务追偿、催收通知等送达公证数量日益增加。但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催收通知书送达时,如果催收时间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这种送达公证应否受理?对此我们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相似文献   
458.
包晓丽  司伟 《法律适用》2021,(1):133-139
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  相似文献   
459.
一、诉讼时效制度一般原理及其期间计算模式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待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即得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完成的直接效果,仅使得义务人取得抗辩权,即便在其为抗辩主张之后,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亦不受影响,只不过是使得原告不能借助国家公权力强制实现其权利内容而已。此点与除斥期间届满后,权  相似文献   
460.
债权让与续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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