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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传统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封闭体系突破为全方位、多层次的责任保护体系。不同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在归责原则、是否要求实际损害发生等构成要件及诉讼时效上存在诸多差异,因此,正确认识不同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我国现行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32.
读者答疑     
借钱还钱期限两年有依据吗?编辑同志:2004年5月8日,我朋友因做生意急需钱,从李某处借了20万元,当时打了一张欠条,内容大概是我朋友向李某借款20万元,下面是署名和日期。我朋友至今未向李巢偿还欠款,碍于朋友情面,李某也没有及时向我朋友索要。2006年8月9日,李某与我朋友一起吃饭的时候,李某提起要我朋友还20万元的事,并希望我朋友在一个月之内偿还。不料我朋友却说:我问过律师了,这张借  相似文献   
533.
张鹏 《中外法学》2011,(3):536-558
保证期间是保证债务所附加的一个否定的解除条件:就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在相关执行程序结束后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就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知保证人主债务未受清偿,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可行使,其诉讼时效,或者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依传统民法),或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时起算(依《民法通则》)。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两个平行的、互不相关的、互不影响的期间。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并不否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随之中断,应依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不同设计而有别。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止。  相似文献   
534.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公司减损的重要手段,但司法实践中此项权利的行使却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以海上货物运输险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为例,主要有地域管辖、诉讼时效、追偿对象、权利转让等几个方面的常见问题.给这些问题一个恰切的解决方案和理论论证,对于司法实践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35.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案情】原告: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被告:上海市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分公司)。被告:上海市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2002年11月25日,被告物业公司与春江花园开发商聚江公司订立前期物管协议,指定其无锡分公司向春江花园小区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按物价局批准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服务费。约定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2007年12月22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2008年6月21  相似文献   
536.
抵销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它分为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本文只就法定抵消进行讨论。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会因抵销而消灭,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能否因抵销而消灭?即一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的时候,另一方对事人能否以对方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问题。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就这一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学理上也存在诸多分歧以致于在实践中,法院的裁决往往不能统一、法官的判决也没有正当化的理由。本文以德国民法理论和我国立法精神为基础,分析探讨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使此类案件的裁决具有统一性、判决具有正当性,为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打好基础。  相似文献   
537.
一、现实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个人为主体提起债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范围中取消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现实原因:(一)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缺陷。这些缺陷主要有如下四点:1、诉讼时效的法定时间过短。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这一期间过短,不能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予充足的时间予以保护。2、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采用诉权消灭说。此说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权利人怠于行使的权利本身,而只是消灭权利人的诉权,即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完成,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胜诉权”。但是实际上…  相似文献   
538.
本文系统地总结了中国关于时效的立法,详细阐释了时效立法应有的价值追求,并通过详细分析德国立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变化,对完善我国诉讼时效的立法提出了新的见解。  相似文献   
539.
[案情] 2002年11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之申请,委托福州天元拍卖行拍卖坐落于福清宏路高仑村上郑的福建福曼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厂房,由被告(反诉原告)福清华信食品有限公司竞买成  相似文献   
540.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同为诉讼时效不完成制度,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主要有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承认和起诉等几项。我国民法对这些事由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具体,而且某些事由的规定还欠科学。本文结合外国民法的规定,对这些事由加以了论述,并提出了改进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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