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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的晋察冀新华书店曾于1947年10月制定了《晋察冀新华书店稿费条例》。原文如下:1.凡愿来本店出版之译作,经本店采用者,当发给稿费,而版权仍归作者保留。2.小说、通讯、小品、论说、文化读物、科学知识等,每1000字付稿费小米1.5斤至2.5斤。3.理论读物、专门著作,每1000字付稿费小米2斤至3.5斤。4.诗、词、短篇故事,不满500字者,每篇付稿费小米0.75斤至1.5斤。5.长诗每50行1.5斤至2.5斤。6.剧本、鼓词每1000字(以原稿所占地位计算)1.5斤至2.5斤。7.歌曲每首(包括词及谱)付稿费小米1.5斤至5斤。 相似文献